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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0﹞299号关于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消毒、布草进行保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


执法对象

平阳县益鑫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祥谷,住所:平阳县海滨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西边幢)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消毒、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保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娇、蔡爱宝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消毒及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布草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200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娇、蔡爱宝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000元。

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履行方式及期限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