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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影响)和安置房建设所需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昆阳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工程建设和安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7〕2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已包含在房屋补偿中,不再另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及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四)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照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版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版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补偿,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3.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移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费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的权利。

七、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或可参照合法的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或者按其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价计算(见附件2)。

(三)安置房之间(按就近的面积进行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需增购面积的,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其价格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计算(见附件2)。       

八、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的建筑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

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公司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浦西村补偿单价为2500元/㎡,万金村补偿单价为2200元/m2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费。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房屋征收后至新房建成回迁期间,临时过渡住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的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建设多层、小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建设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按4个月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可参照合法的建筑面积5元/㎡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户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解除抵押权或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四)被征收人不论选择何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及占用的土地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二、安置房建设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在昆阳镇城东A09地块。安置地块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规划确定,实行统规统建,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为准。安置地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二)产权调换安置定位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落实。

十三、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自然间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人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后结算支付。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在领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平阳县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

十四、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因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后形成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妥善解决。

十五、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七、其他

(一)收回国有农用地(农林渔场),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规定执行。

(二)工程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就近集中迁移至生态公墓;自行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三)工程建设涉及改路、改渠、改河等用地,按相应片区综合价给予征收补偿。

十八、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旧标准

2.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

4.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参考价

5.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损失补偿参考价


平政办〔2020〕55号 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公路增设平阳北互通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