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法定处罚幅度(法律条文) | 违法情节 | 对应裁量标准 |
1 1 1 1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 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 | 5万 |
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10万以下,持续时间1个月内。 | 5万以上10万以下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下,且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4个月内、6个月内的,或者6个月以上的。 | 对应处20、30、50万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且持续时间4个月内、6个月内、6个月以上的。 | 对应处2、3、5倍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属多次违法或者妨碍执法或者报复举报人、证人等。 | 在对应裁量标准内从重 |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 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 | 5万 |
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10万以下,持续时间1个月内。 | 5万以上10万以下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下,且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4个月内、6个月内的,或者6个月以上的。 | 对应处20、30、50万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且持续时间4个月内、6个月内、6个月以上的。 | 对应处2、3、5倍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属多次违法或者妨碍执法或者报复举报人、证人等。 | 在对应裁量标准内从重 |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 擅自改建、扩建,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5万 |
擅自改建、扩建面积在1000平方以下或者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 | 5万以上20万以下 |
擅自改建、扩建面积在2000平方以下或者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内。 | 20万以上35万以下 |
擅自改建、扩建面积在2000平方以上或者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 擅自改建、扩建,并发生事故的。 | 35万以上50万以下 |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 产品未储存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 | 5万 |
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10万以下,持续时间1个月内。 | 5万以上10万以下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下,且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4个月内、6个月内的,或者6个月以上的。 | 对应处20、30、50万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在10万以上,且持续时间4个月内、6个月内、6个月以上的。 | 对应处2、3、5倍以下的罚款 |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属多次违法或者妨碍执法或者报复举报人、证人等。 | 在对应裁量标准内从重 |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未造成后果。 | 5万 |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内。 | 5万以上20万以下 |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 | 20万以上35万以下 |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 或者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法或者妨碍执法或者报复举报人、证人等。 | 35万以上50万以下 |
2 |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设置的相应安全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 2万 |
未设置的相应安全设施、设备等,没有造成一定后果。 | 2万以上5万以下 |
设置的相应安全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造成一定后果; 未设置的相应安全设施、设备等,造成一定后果。 | 5万以上10万以下 |
3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包装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但未造成后果。 | 2万 |
包装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造成一定后果。 | 2万以上10万以下 |
包装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 10万以上20万以下 |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 重复使用包装,不进行检查的,但未造成后果。 | 2万 |
重复使用包装,不进行检查的,造成一定后果。 | 2万以上10万以下 |
重复使用包装,不进行检查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 10万以上20万以下 |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但未造成后果。 | 2万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造成一定后果。 | 2万以上10万以下 |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 10万以上20万以下 |
4 |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与危险化学品不完全一致。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与危险化学品不完全一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不立即公告或不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不立即公告并且不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5 5 |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 剧毒化学品单位,对生产、储存装置超过一年未进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对生产、储存装置超过两年未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没有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没有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剧毒化学品单位,对生产、储存装置超过两年未进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对生产、储存装置超过四年未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没有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的通讯、报警装置,未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 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或储存室内;有专人管理,但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或储存室内,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没有专人管理,且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部分未进行核查登记;危险化学品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全部未进行核查登记;危险化学品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 专用仓库不符合安全、消防的国家标准,或者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专用仓库不符合安全、消防的国家标准,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时间在规定期限倍数以上。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 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一倍以上。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未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持续3个月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 未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并与实际情况不符。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有一项未如实记录;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有二项未如实记录;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致使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但未造成后果;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持续3个月以上。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 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人)的基本情况; 不记录购买单位(人)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记录不清; 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持续3个月以上。 |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6 |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造成一定后果。 |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