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积极营造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良好舆论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5〕111号) 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发〔2005〕156号)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能力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规程。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县级主要媒体 (包括网络媒体)和有关在平新闻单位要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相关报道。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县政府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接受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3)管理服务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对新闻发布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6)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县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全面收集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协调上级来平新闻单位有序进行宣传报道;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有效引导舆论。 (3)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市国安局平阳分局: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及社会动态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4)县外侨办:负责受理外国及港澳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并负责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和港澳记者的管理。 (5)县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台湾记者的管理。 第六条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平阳分局、县经信局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组成,县外侨办、县台办视情参加,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负责记者采访的接待、组织、管理,以及事发现场从事新闻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服务;负责事后新闻发布工作的总结评估,并上报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外侨办、县台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第三章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启动 第七条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新闻发布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按《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级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启动 1.Ⅰ、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需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县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和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上级精神,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新闻发布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报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工作小组要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网络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5)启动舆情监测、通报、引导机制。信息监控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并做好舆论引导、辟谣和澄清工作。 (6)由新闻发布组指定平阳新闻信息中心、平阳电视台、平阳电台等向各媒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编、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对中央及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给予支持。 2.III、IV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并在新闻宣传部门的配合、协调和指导下,参照I、II级应急响应,切实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和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1.服务应急。以人为本,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增强信心,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促进抢险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2.及时准确。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3.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突出重点。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掌握主动权。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应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 5.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政府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必要时,经严格审批后,适时、酌情发布。 第十条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1.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意见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3.必要时,由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部门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第五章 后期工作 第十一条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县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奖惩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通讯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有关单位要指定联络人,并明确参与应急发布工作有关人员的通信方式。 第十四条 资金及人员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应相对固定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宣传培训保障 公众信息宣传。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负责机构,发挥新闻媒体的预警和服务功能,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部门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重视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县广播电视台、县新闻信息中心等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工作制度,健全报道机制。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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