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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平阳县2020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关于做好复工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现将平阳县2020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300%的,按300%(即17880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2019年社保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2元的,按3322元确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2019年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2元至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的300%(即17880元)之间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确定。

四、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五、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020年平阳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与缴费标准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2020年平阳县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与缴费标准                   单位:元

险种

最低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最低缴费额

单位%

单位负担

个人%

个人负担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3322

22%

730.84

14%

465.08

8%

265.76

灵活就业人员

3322

18%

597.96



18%

597.96

机关事业单位

“省系统”参保人员按照浙政发〔2015〕25号和浙人社发〔2019〕20号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执行;“老系统”参保人员仍按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执行,缴费标准不变,届时按规定予以清算

失业保险

企业失业保险

3322

1%

33.22

0.50%

16.61

0.50%

16.61

事业失业保险

(固定额)

5960

1%

59.60

0.50%

29.80

0.50%

29.80

工伤保险

一类

3322

0.20%

6.64

0.20%

6.64



二类

3322

0.40%

13.29

0.40%

13.29



三类

3322

0.70%

23.25

0.70%

23.25



四类

3322

0.90%

29.90

0.90%

29.90



五类

3322

1.10%

36.54

1.10%

36.54



六类

3322

1.30%

43.19

1.30%

43.19



七类

3322

1.60%

53.15

1.60%

53.15



八类

3322

3.80%

126.24

3.80%

126.24



机关事业

(固定额)

5960

0.20%

11.92

0.20%

11.92



备注:1.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960元300%的,按300%(即17880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2019年社保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322元的,按3322元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