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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YD00-2020-0005 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20〕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省、市、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切实加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和《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异地搬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后实施搬迁的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扶贫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扶贫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扶贫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落实。 第五条 乡镇负责组织编制扶贫异地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经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申报。扶贫异地搬迁方案须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异地搬迁对象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鉴于我县于2014年实施居民户籍制度改革,扶贫异地搬迁农户户籍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提供,农民身份证明由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两级调查审核证明。搬迁方式分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搬迁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第七条 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持梯度以上转移,行政村向乡镇中心以上转移,一般乡镇向县城或县外城市转移,鼓励低收入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大中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第八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和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九条 各地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第十条 乡镇要根据扶贫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收入农户搬迁人数计划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级每年年初下达的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下达年度扶贫异地搬迁计划。乡镇要及时实施扶贫异地搬迁计划,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同时,要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做好逐村逐户搬迁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要及时与搬迁农户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联合县财政局在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完成搬迁农户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一) 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经所属乡镇和村证明已拆除旧房为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提供购房合同、并经所属乡镇和村证明已拆除旧房为准; (三)统建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建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并经所属乡镇和村证明已拆除旧房为准。 第十二条 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十三条 鼓励安置小区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无废水、废气及较大噪声的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扶贫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用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根据异地搬迁年度计划,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申请,异地搬迁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落实到村居,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应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需要,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第十六条 扶贫异地搬迁实行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鼓励搬迁小区建设主体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提供安置房按揭贷款、信用贷款。乡镇要根据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相关收费减免工作的通知》(平财综〔2020〕77号),积极争取和沟通协调,减免安置小区审批、建设、维护等环节的相关规费。 第十七条 扶贫异地搬迁实行先搬后补,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按每人30000元标准补助;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中的非低收入农户,从省补人均15000元的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10000元直补到户,剩余人均5000元省补资金用于集聚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以完成搬迁时是否为低收入农户予以认定,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扶贫异地搬迁省补政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整村搬迁申报程序: (一)确定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在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搬迁安置方案,需经所在乡镇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 (二)村民委员会对自愿搬迁农户进行核实后,与每户农户签订参加整村搬迁协议书;村委会将整村搬迁实施情况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拆房退宅协议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搬迁安置方案后,需统建安置小区的,应邀请相关部门对意向安置地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初步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将整村搬迁方案、搬迁户的拆房退宅协议书、身份证明、安置地意向书以及相关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乡镇组织实施; (五)整村搬迁统建小区建设,申请配套设施财政补助项目需建设前单独申报;个人申请补助部分,符合“完成搬迁”条件后,由乡镇统一申报。 第十九条 低收入农户搬迁申报程序: (一)参加整村搬迁的低收入农户,按照整村搬迁申报程序实施; (二)单独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应将搬迁意愿和安置方式在7月份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异地搬迁农户计划申请表”; (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自愿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进行可行性审核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拆房退宅协议书,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列入搬迁计划; (四)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下达搬迁计划,对搬迁户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搬迁户有关协议书、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及“异地搬迁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审核; (五)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审核验收后,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拨付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以“一卡通”拨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无涉及重大内容调整,只针对资金补助额度、对象实施范围等局部调整,由县扶贫办会商相关部门报县府办同意后,作补充通知即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开始实施,相关帮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2010年5月17日发布的《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下山搬迁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0〕74号)和2013年9月11日发布的《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阳县下山搬迁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3〕162号)中涉及扶贫异地搬迁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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