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决字〔2020〕56号 申请人:温某 被申请人:平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鳌>行罚决字〔2020〕01997号),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申请人无明显违法行为,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二是即使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谎报案情,但事情发生在凌晨2时许,未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应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三是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未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遂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鳌>行罚决字〔2020〕0199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387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1.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0年8月17日2时24分许,被申请人下属的鳌江镇派出所接申请人举报称,有人在鳌江镇某KTV楼下卖淫嫖娼。后民警经调查发现该申请人谎报案情。经查证,申请人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又属于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重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110警情记录单、平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录音、申请人的前科材料等。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2020年8月17日2时24分,被申请人下属的鳌江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民警出警,民警到某KTV后经查看后未发现卖淫嫖娼行为。8时49分,申请人向鳌江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乱报警情违法行为。后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平阳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3.关于自查化解机制的履行情况。2020年9月7日上午,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承认自己谎报警情的行为,但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过重,应对其单处罚款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申请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2019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2020年8月17日2时24分许,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称,有人在鳌江镇某KTV楼下卖淫嫖娼,民警到场未发现卖淫嫖娼行为,申请人业已不在现场。8月17日上午8时49分许,申请人主动向被申请人投案,并供述了自己酒后乱报警情的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依法询问本案证人龙某、王某二人,形成询问笔录;依法安排证人王某进行行政辨认,形成行政辨认笔录。上诉笔录均显示申请人酒后乱报警情,某KTV楼下并无卖淫嫖娼行为的事实。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鳌>行罚决字〔2020〕01997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鳌>行罚决字〔2020〕01997号),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18〕浙1002刑初580号)、《受案登记表》(平公<鳌>受案字〔2020〕01092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以及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出警详情单、图片、视听资料、申请人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某KTV楼下并无卖淫嫖娼行为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线索,误导被申请人民警出警,影响被申请人依法办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在履行了立案、询问、取证、告知等系列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虽然申请人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情节,但因属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鳌>行罚决字〔2020〕0199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