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各乡镇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审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年底撰写评估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评估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县政府备案。 二、各部门、各乡镇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县政府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三、各部门、各乡镇在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中被发现政府信息公开调整事项、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各部门、各乡镇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指出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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