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同时使得安全监督机构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工程安全信息,共同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37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章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二、报告方式和期限 报告方式:以工程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见附件),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监理单位盖章后向安全监督机构(平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报告,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报告期限: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三、报告分类和内容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两类。 1、监理专报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的重要安全控制点、重大危险源,形成安全监理方案和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原则上,监理应每月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监理专报并对近期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同时,监理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重要安全工作节点形成《监理专报》,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同时上报建设单位。 重要节点及报告内容包括: (1)标准化工地各阶段验收(房建工程四个阶段、市政工程三个阶段)申报安全监督机构之前,监理单位的验收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 (2)塔吊、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等起重设备安装、维保、拆卸时,相关设备信息、作业人员及证件、相关设备、作业过程等信息。 (3)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其它工程,如果涉及到专家论证的需要将论证情况及施工准备或者施工准备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4)房建工程:基坑开挖前围护结构施工情况、基坑监测方案、土方开挖方案等情况;首层支架及脚手架搭设完毕后验收情况及整改情况;悬挑外架搭设后验收情况及整改情况;卸料平台搭设后验收情况及整改情况。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施工工艺较多,需要报告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常见的较特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作业过程:顶管施工;水平定向钻施工;箱涵顶进作业;悬臂浇筑法施工;沉井下沉作业;围堰施工。 (6)其他监理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 2、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是施工现场存在发生重大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施工或建设单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 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制止无效时;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有重大变更,未组织研究或者论证擅自施工的; (3)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4)文明施工落实不到位拒不整改的; (5)支架、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6)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保、拆除未备案或者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7)与安全措施相关的需要复检的材料(如钢管)未经复检即投入使用的;使用不合格劳保用品的; (8)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9)其他重大事件。 四、上报方式 监理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上报《工程安全监理报告表(专报、紧急报告)》: 1、书面材料上报(必须上报,格式见附件1)。 2、监理报告经总监签字、单位盖章后以电子扫描件格式先行报至项目的监督员。 3、紧急报告表可以先电话报告,后补报表格。 五、要求 1、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2、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设立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给予警告、通报并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市场等处理。 3、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活动;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六、各分局(所)管辖的事权下放工程,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安全监理报告表(专报、紧急报告)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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