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卫生健康  > 医疗机构

平卫发〔2019〕163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实行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平阳县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实行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1日

平阳县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

实行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完善医共体运行机制、降低医共体运营成本,更好地满足患者就医需求,根据省卫健委 省医保局《关于加强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药品耗材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9〕13号)和《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8〕66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共体药品耗材〔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管理的〕实行一体化管理,是指以医共体账户为唯一采购账户,实现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制度、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支付,确保患者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经济、便捷。

第三条 统一组织。医共体设药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医共体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和成员单位药学、临床医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医共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履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规定职责。

第四条 统一制度。医共体应建立健全统一的药品耗材管理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汇编成册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统一目录。各医共体要梳理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药品和耗材使用情况,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采购金额大、使用量多、重合度高的药品耗材合理编制“采购目录”。医共体药械管理中心要按照规定制定本医共体《药品目录》(抗菌药物除外),确保各医共体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的药品衔接,制定与实施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医共体药械管理中心应建立本医共体耗材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将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医用消耗品等纳入目录范围。

第六条 统一采购。各成员单位形成药品采购计划后,以医共体牵头医院子账户(注明各成员单位具体机构名称)发送网上订单,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药械管理中心要做好定期审核,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各成员单位对特殊患者的个性化用药需求,落实“最多跑一次”理念,采用预约登记、备案采购办法,简化采购审批流程,确保成员单位临床用药需求。药械管理中心依据成员单位临床需要,编制年度耗材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分期分批采购。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管理中心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 药械管理中心应依据集中采购结果,与符合“两票制”的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的配送关系,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按时将药品配送至各成员单位,统筹做好各成员单位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

药械管理中心应按照耗材供货协议的规定,督促配送企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符合条件的产品,及时、足量供应,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对于急(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等采购有困难的紧缺药品、零星耗材,由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及时配送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统一支付。各医共体牵头医院要下放支付订单创建、审核权限,督促管理中心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回款责任,按时向供货企业支付医共体采购的药品货款。原则上,医共体成员单位应在购销合同约定回款的前一周内将药品货款及时汇入医共体账户。

药品差价款按《关于实施平阳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平卫发〔2017〕342号)文件要求上缴。要严格按照“三流合一”要求,做好资金结算账户管理、财务管理流程优化、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医共体应建立完善药品耗材遴选、采购、使用等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医共体遴选、采购、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药品耗材采购工作,严禁收取回扣、违规非法统方、严禁借学术会议之名免费旅游等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完善医共体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内控机制。要逐步形成医共体内处方流动、药品耗材共享与配送机制,促进和保障医共体的建设与发展,有效保障药品耗材供应和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负担。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将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工作作为医共体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及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等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相关职能科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共体药品耗材的遴选、采购、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环节的腐败风险,加大相关信访举报办理力度,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一年。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