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残联、各中小学校: 为推进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进一步提高我县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19号)、《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09]8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予以适当的学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县(包括因就学外迁)的,各中小学校在读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各类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或家庭持有本县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救助证》、《特困残疾人证》的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补助800元。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平阳且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3份)可到各镇乡残联、社区领取,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再提供相关资料报社区、镇乡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由学校出具在读证明; 2.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救助证》、《特困残疾人证》; 4.身份证,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镇乡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0月中旬之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一式叁份报县残联。 四、资金发放 县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各镇乡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到镇乡残联,由镇乡残联根据标准发放,咨询联系电话:63151121、63151125。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其他要求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同等学力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各类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同时享受市、县两级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县残联应于每年2月之前,将上年度助学资金使用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县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当年实际就读年段补助。 (五)本通知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平阳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平阳县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
平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平 阳 县 财 政 局
平 阳 县 教 育 局
2012年7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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