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人民政府是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镇级国家行政机关。
2、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人民政府向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镇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省、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3、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⑴执行镇委、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定、决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⑵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办事处的工作。
⑶变更和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办事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和其他行政行为。
⑷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⑸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管理本镇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城乡建设、劳动人事、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宗教等行政工作;
⑹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⑼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及批评、意见等事项。
⑽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⑾协助设立在本镇区域内不属于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先进工作,并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⑿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