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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30832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旅游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2-002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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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11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大力引进金融总部。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平阳注册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总部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总部金融机构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净利润(经税务部门核实)的20%、后2年的10%确定。

2.提升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债权金额单笔在50万元(含) 以内的,每笔补偿金额按照赔付金额的90%计;单笔超过50万元的,每笔补偿金额50万元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90%计,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赔付金额的70%计。当申报的累计可得补偿金额(按上述比例计算后累计数)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按累计可得补偿金额全额补偿,超过100万元部分,按照50%比例补助,且总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提升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1)担保费补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三农”等主体提供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的,按该类业务年日均在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每家机构每个年度担保费补助不超过800万元。(2)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三农”等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给予单笔实际损失20%的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个年度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该风险补偿与上级有关政策可同时享受。(3)具体融资担保业务情况以及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金额等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

4.支持服务业改革创新。当年新列为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或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改革试点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5.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且连续在库的,分两年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共计10万元,企业次年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对实现月度上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达2亿、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县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营业额平均增幅的,经县发改局和县统计局核实后,分别给予企业20万、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6.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服务业,凡是社会资金投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信息、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额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和审计确认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被列入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并入库统计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0万元、5万元奖励。

7.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30万元奖励。

8.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的服务业标准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企业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首次通过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服务认证、民宿服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

9.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0.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系统应用设备,当年设备投入达200万元(含税)以上的,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将冷链物流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重大冷链物流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对首次获评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五星级(以及全国百强)、四星级和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12.支持县级农村物流共配中心建设及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凡物流企业投资建设县级快递物流分拨(共配)中心并经核实的,给予按总投资额20%的补助(基建和设备投入);对建成的乡镇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经核实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建成的村级“共富驿站”,经核实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支持推动快递物流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对当年更新购置智能化安检、自动化分拣设备,经核实投资额达1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给予按投资额10%的补助;对当年新购置清洁能源物流运输车辆(含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经核实给予按购车总额20%的补助。鼓励推动邮政、快递、电商、客货运等融合发展,加强偏远山区、海岛和革命老区的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服务,对承接相关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年30万元定额补助(具体按中转距离、频次进行分配)。

13.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经核实按照物流企业近3年内在物流信息化项目上投入超过100万元,其中软件投入超过20%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5% 、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14.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5.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具有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平台在平落地的,经核实,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平台组织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行业性或公益性工艺美术服务平台开展ABC分类评价,评价为A类的奖励30万元,B类奖励20万元。

16.鼓励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对新落户平阳并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落户补助10万元。着力招引数字文化头部企业在平阳设立总部,建立产业生态体系,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7.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对入驻省级以上广告产业园区(含试点园区)的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18.鼓励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编制经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旅游产品提质。(1)鼓励建设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成国家级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奖励。(2)鼓励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创成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风情(特色)小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生态旅游区、省级康养基地、工业旅游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创成省A、AA、AA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创成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创成省级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创成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和美食街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创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创成市级文旅消费示范基地(街区、景区等)、特色文旅消费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3)鼓励打造新型旅游产品。根据市、省、国家旅游部门下达的旅游产品目录,进行开发,并经市、省、国家旅游部门或旅游部门授权的评审小组(委员会)验收合格发文后,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4)鼓励旅游饭店评星评级。鼓励建设星级旅游饭店,大力发展主题酒店,首次评定为银叶、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银鼎、金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四星级评定的高等级旅游饭店,次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五星级评定的高等级旅游饭店,次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5)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旅行社首次进入温州市十强、浙江省五十强和全国百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6)鼓励民宿评星评级。鼓励建设等级民宿,被评为浙江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国家丙级、乙级、甲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50万、100万奖励。(7)鼓励节约用水。获评为省级节水标杆酒店,按照节水标杆建设投入给予全额且不超过8万元奖补。获评为省级节水标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按照节水标杆建设投入给予全额且不超过8万元奖补。

20.促进地接市场提升。(1)实行游客数、过夜游、大团、旅行社地接及研学旅游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平阳县游客招徕奖励办法》执行;(2)为提高平阳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树立旅游节庆品牌,鼓励各乡镇、各行业协会和旅游企业举办有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被县政府列入年度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按活动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3)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与导游培训,奖励旅行社的优秀导游员。被市、省旅游部门首次评定为“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3000元、6000元奖励。持有全国导游证资格且在平阳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三年,年地接带团累计50天以上的,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金牌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外语导游员和高级导游员在平阳县内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二年,年地接带团累计50天以上,接受旅游部门管理,积极参与旅游部门组织的行业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21.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发文前获得相关荣誉但未兑现的予以补发)。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经核实后,分别给予 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 万元奖励。

22.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对开拓国际检验检测市场、开展国际检验检测技术结果和能力互认的机构,年度新增检测业务收入(不含验货类检测)2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境外及跨国合作检验检测业务量10%、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年度考核中考核优秀的奖励40万元,新获评的奖励20万元。

六、高质量发展商贸流通业

23.鼓励商贸企业上限纳统。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24.鼓励商贸企业争创规模。

(1)对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限上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限上住宿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限上餐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当年销售(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当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给予当年销售额0.04%奖励;对当年销售(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且当年销售(营业)额2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2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给予当年销售(营业)额0.1%奖励。

25. 鼓励“工贸分离”企业发展。

(1)上限纳统奖励。

对当年实现上限纳统的工贸分离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当年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新开业”工贸分离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增限上工贸分离企业,纳统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全年仍在库且销售额同比正增长分别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工贸分离企业退库后再升限的不予奖励,第二年退库的对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2)销售额规模奖励。

对当年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新开业”工贸分离批发企业,予以当年销售额0.1%奖励。对新增限上工贸分离企业以后年度按上年销售额为基数,增长部分1000万元以上(含),给予增长部分0.1%奖励。(退库后再升限达到的不予重复奖励)

对当年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新开业”工贸分离零售企业,予以当年销售额0.5%奖励。对新增限上工贸分离企业以后年度按上年销售额为基数,销售额增长部分200万元以上(含),给予增长部分0.5%的奖励。(退库后再升限达到的不予重复奖励)

26.鼓励传统商贸业改造提升。

(1)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街、高品质步行街等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按获得最高荣誉给予差额奖励)。

(2)对获评省级、市级智慧商圈项目,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限上商贸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投资),按当年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7.推动住餐业提质扩容。对我县限额以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直营连锁门店10家以上,新开设直营连锁门店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5万元、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有条件企业组建大型餐饮住宿集团,对我县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住餐一体化经营集团,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8.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对承办县政府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县限上商贸企业举办的促消费活动,经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每年按照新增社零额规模高低排序,支持5场,按其实际投入宣传、场租、搭建费等费用的 30%给予支持,每场最高15万元。

29.鼓励发展“首发首店经济”。

(1)鼓励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25%,给予品牌的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5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鼓励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奖励额度上浮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际一线知名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首店,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奖励;对新招引汽车4S店且当年纳统的另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20万元奖励。

(3)鼓励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际一线知名品牌平阳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企业最高奖励限额提高至1000万元;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3年实际支付场租5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奖励额度按照销售额增量部分1%确定,最高奖励300万元。

(4)鼓励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县开设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60万元奖励。

30.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圈)实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销售额另奖励10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1.鼓励老字号品牌建设。对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温州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2.鼓励推进乡村商贸发展。为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建设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鼓励会展业发展壮大。对在县内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5千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国外知名展商和“中国专业展览会百强组展商”办展的,补助金额上浮200%;展会境外参展商比例达到10%以上的,补助比例提高10%。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县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

34.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对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我县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并经属地乡镇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智能回收箱给予0.5万元奖励。同家企业当年在我县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点再奖励2万元;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且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予以300元/吨的补助。

35.鼓励商贸企业健康发展。对统计台账完善、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超15%的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乡镇批零住餐业监测单位,给予5000元/年的奖励(未达完整年度的不予奖励),且各乡镇可按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七、做大做强电商产业

36.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1)支持农产品销售渠道拓展。对限上商贸企业(含电商企业)在商超中心位置开设特色农副产品专柜(20m2以上)或在农贸市场周边开设特色农副产品专卖店(30m2以上),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经营且特色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销售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时间不超过3年。

(2)支持农产品促消费活动。每年安排60万元资金,通过平台投放消费券开展农产品促消费活动。

37.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创新企业、领军企业、新零售企业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电子商务专业村称号的电商村,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的奖励。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支持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电商展会,由商务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电商展会,每个展位费(含装修费用)给予50%且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的补助,每一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38.支持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纳统销售达1亿元以上的新建电商产业基地(含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园区,下同),给予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对公共配套服务区域(含公共展示厅、公共会议室、公共餐厅)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每年对公共配套服务区域的场地租金给予30%租金补助,每个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租金奖励满三年的园区不再给予该项奖励。

39.推动政府购买电商服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开招标购买第三方服务,努力营造和谐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跨境电商生态体系)、数字商务中心、农村电商、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供应链平台、云上电商产业园、数字化改革等网络经济项目。

40.鼓励电商企业纳统、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支持电商项目招引。

(1)鼓励电商企业纳入统计。对限上电商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基地的,给予企业租用面积(含仓储)50%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房租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本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奖励与商贸企业上限纳统奖励,可叠加执行。)

(2)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支持供应链项目建设,对能够整合设计研发、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营销策划、品牌运营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的供应链、选品中心和新型产业带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运营主体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3)支持电商项目招引。对招引市外来平且年纳统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1000平方米/亿元的规模给予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的8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八、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41.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等创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含数字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市列为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上级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对文化企业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县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实际投入资金在100万以上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与补助,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予以专项补助。

42.加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如有与上级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实际投入金额在100万以上(仅包含广告宣传、搭建和管理费用)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产业活动给予专项补助,实际投入资金在100万以上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与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入驻县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经营并购买产权的,实际购买金额在200万以上按购买金额的5%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3.鼓励影视演艺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以上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原创动漫产品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3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8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影视作品和舞台艺术精品获国家、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相关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如有与上级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44. 鼓励版权产业发展。新评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省级版权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奖励5万元。如有与上级相关奖励政策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45.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博物馆,由县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分两年到位。对租房新办的博物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不超过150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馆舍的民办美术馆,由县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分两年到位。对租房新办的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6.支持民办文化驿站建设。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的民办文化驿站,建设标准达到《文化驿站服务规范》(温州市地方标准DB3303),建设并完成活动24场以上(含24场),建设补贴助5万元。文化驿站年度考核被评为五星的补助3万元,四星的补助2万元,三星的补助1万元。

九、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47.鼓励举办体育项目。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经核实,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入库档次和当年度因素法下达的资金总量,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的资助。对我县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经核实,给予总费用3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8.打造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由体育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按照国家、省两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35万元和2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评为省级、市级两个等级体育特色学校或阳光体育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四年有效周期内每年分别补助5万元和3万元。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前十的,分别奖励3万元,3A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前十的,给予奖励1万元。对于获星级的健身企业,根据星级等级给予奖励:四星级1万元;五星级2万元。以上奖励均为全县范围,同一主体只奖一次,不叠加奖励。

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49.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对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投入给予补助,其中新建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改建工项目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3万元的建设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我县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20人次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每年3万元的伙食减免补助。鼓励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对本县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给予补助。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县级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对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公办(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无偿提供场所。

50.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150张床位以上的企业、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10%,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新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经核实属于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提高20%,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三星、四星、五星管理评级分别给予每家每年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建设补助。

十一、推进放心消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

51.推进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对放心消费商圈(美丽乡村)创建,每家补助5万元;放心农贸市场创建。放心农贸市场创建每家补助15万元。复评认定的放心市场,按照标准的50%给予补助。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获得“浙江省二、三、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市场,县财政分别予以8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补助。通过复评认定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县财政按以上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和“浙江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不予重复补助。

52.推进放心品牌创建。对化妆品“百千万”创建示范单位,通过省药品监管局验收的,示范商场每家补助2000元,经营单位1000元。通过市市监局验收的向公众免费开放农贸市场快检室,每家补助1万元。建成阳光作坊每家补助1500元。

53.农贸市场改造升级。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场每平方实际造价的60%予以补助,新建的市场补助不超过900元/m2,改造的市场补助不超过600元/m2,补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五化”市场提升改造补助参照本项目执行。

54.农贸市场专业托管。对于实现专业化托管的农贸市场,给予专业托管公司资金补助。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由属地乡镇政府核对确认并报送县农提办备案,按市场建筑面积划分三个档次设立托管补助资金: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低于500m2(含500m2),每家补助10万元/年,市场建筑面积大于500m2小于1000m2(含1000m2),每家补助15万元/年,市场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以上的,每家补助20万元/年。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条款适用范围为平阳县范围内。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平阳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工贸分离企业需向所属乡镇(开发区)申报,并经县工贸分离工作专班核定。个体经营户可参照执行限上企业有关奖励。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单位、政企合作项目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县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体育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部分奖励由财政资金和体彩(福彩)资金组合安排。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对商务部门涉及限上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以统计数据为准,需经统计和商务部门联合审核。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办法适用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平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

大力引进金融总部

(1)

受理新设立或引进总部在平注册的金融机构的奖励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

2

提升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2)

受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

3

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3)

受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

(4)

受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

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

4

支持服务业改革创新

(5)

受理服务业改革创新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5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6)

受理对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以及规上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不同等次的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6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

(7)

受理社会资金投向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科技信息、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8)

受理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并入库统计的项目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7

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

(9)

受理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8

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

(10)

受理对参与不同层级的标准制修订企业等事项的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9

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11)

受理对首次获得不同层级的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10

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

(12)

受理对首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13)

受理物流企业当年设备投入达200万元(含税)以上的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11

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14)

将冷链物流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重大冷链物流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价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实施

(15)

受理国家五星级(以及全国百强)、四星级和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12

支持县级农村物流共配中心建设及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



(16)

受理县级快递物流分拨(共配)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级“共富驿站”补助

平阳邮政管理局

受理

(17)

受理新购置清洁能源物流运输车辆(含专用电动三轮车)等快递物流行业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补助

平阳邮政管理局

受理

(18)

受理邮政、快递、电商、客货运等融合发展补助

平阳邮政管理局

受理

13

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



(19)

受理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的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14

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20)

受理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跨界融合创新项目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21)

受理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15

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

(22)

受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等事项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23)

制定工艺美术服务平台遴选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经信局

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16

鼓励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

(24)

受理新落户平阳并实际开展经营的数字文化企业的等事项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17

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

(25)

受理入驻省级以上广告产业园区(含试点园区)的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经认定的广告奖项的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18

鼓励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

(26)

受理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19

鼓励旅游产品提质

(27)

受理建设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28)

受理开发特色旅游产品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29)

受理打造新型旅游产品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30)

受理旅游饭店评星评级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31)

受理旅行社做大做强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32)

受理对民宿评星评级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33)

受理节约用水的奖励

县水利局

受理

20

促进地接市场提升

(34)

受理对招徕县外游客的本地旅行社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35)

受理特色旅游节庆活动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36)

受理对被省、市旅游部门首次评定为“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及专职导游等优秀导游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21

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

(37)

受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38)

受理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

县发改局

受理

(39)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工业水气价格

平阳自来水公司、平阳燃气公司

受理

(40)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享受工业电价格

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

受理

(41)

受理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奖励

县经信局

受理

22

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服务

(42)

受理开拓国际检验检测市场、开展国际检验检测技术结果和能力互认的机构的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43)

受理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年度考核中考核优秀的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高质量发展商贸流通业

23

鼓励商贸企业上限纳统

(44)

受理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企业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24

鼓励商贸企业争创规模



(45)

受理销售额(营业)额首次达到要求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46)

受理规模企业年度同比增幅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25

鼓励“工贸分离”企业发展

(47)

受理“工贸分离”企业上限纳统奖励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48)

受理“工贸分离”企业销售规模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26

鼓励传统商贸业改造提升

(49)

受理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高品质步行街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50)

受理省级、市级智慧商圈项目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51)

受理限上商贸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包括租用)的项目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27

鼓励推动住餐业提质扩容

(52)

受理对推动住餐业提质扩容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28

鼓励举办促消费活动

(53)

受理对举办促消费活动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29

鼓励发展“首发首店经济”


(54)

受理鼓励首发首秀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55)

受理鼓励招引首店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56)

受理鼓励培育首店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57)

受理鼓励品牌门店提质提升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0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58)

受理对消费集聚升级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1

鼓励老字号品牌建设

(59)

受理对老字号品牌建设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2

鼓励推进乡村商贸发展

(60)

受理对推进乡村商贸发展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3

鼓励会展业发展壮大

(61)

受理在县内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62)

受理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县会展企业和项目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4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63)

受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5

鼓励商贸企业健康发展

(64)

受理对符合条件批零住餐业监测单位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做大做强电商产业

36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

(65)

受理支持农产品销售渠道拓展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66)

组织开展支持农产品促消费活动

县商务局

组织实施

37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67)

受理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等事项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68)

受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电商展会的补助

县商务局

受理

38

支持电商产业基地建设

(69)

受理符合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等要求的新建电商产业基地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70)

受理新列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目录等事项的奖励

县商务局

受理

39

推动政府购买电商服务

(71)

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发展

县商务局

组织实施

40

鼓励电商企业纳统、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支持电商项目招引

(72)

受理电商企业纳统的补助

县商务局

受理

(73)

受理完善电商供应链体系的项目补助

县商务局

受理

(74)

受理电商项目招引的补助

县商务局

受理

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41

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

(75)

受理被国家部委、省、市、县评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76)

受理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77)

受理被国家部委、省、市列为重点文化建设项目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78)

受理文化企业参加大型文化产业相关活动的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42

加强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创意街区)建设

(79)

受理被国家部委、省、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创创意街区)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80)

受理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的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81)

受理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大型文化活动的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82)

受理对入驻文化创意园的工艺美术大师创办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的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43

鼓励影视演艺产业发展



(83)

受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84)

受理原创动漫产品补助

县委宣传部

受理

(85)

受理影视作品和舞台艺术精品品获国家、省、市 “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44

鼓励版权产业发展

(86)

受理新评定为全国、省级版权示范园区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87)

受理新评定为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奖励

县委宣传部

受理

45

支持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建设

(88)

受理新建馆舍、租房新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89)

受理免费对外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46

支持民办文化驿站建设

(90)

受理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的民办文化驿站补助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91)

受理星级文化驿站补助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47

鼓励举办体育项目

(92)

受理非政府投资的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93)

受理体育休闲健身服务、非政府投资的运动休闲项目和县级运动休闲优秀项目、示范基地评定为优秀、良好单位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48

打造提升体育产业品牌

(94)

受理被评为省级以上运动休闲称号的企业、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95)

受理对于获星级的健身企业的奖励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

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49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

(96)

受理对镇(乡)养老服务中心按建设、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

县民政局

受理

(97)

受理对管理评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助餐点给予补助

县民政局

受理

(98)

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县民政局

受理

50

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



(99)

受理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补助

县民政局

受理

(100)

受理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补助

县民政局

受理

(101)

受理对管理评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

县民政局

受理

十一

推进放心消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

51

推进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

(102)

受理对放心消费商圈、放心农贸市场等创建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52

推进放心消费品牌创建

(103)

受理化妆品“百千万”创建示范单位等奖励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53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

(104)

受理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补助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54

农贸市场专业托管

(105)

受理农贸市场专业托管补助

县市场监管局

受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