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临时救组认定 适用对象:公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家庭。 四、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决定机构 平阳县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平阳县户籍的公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核查-初审-公示-审批-公布 (此文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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