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依法规范我县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和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装修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 建〔2020〕18号、《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依法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9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装修施工许可。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最新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重点把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内容。 二、严格落实房屋装修备案管理。对于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项目,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申请表见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流程见附件2、备案证明见附件3) 浙江政务服务网实行线上申报备案时,从其规定。 三、依法承接装修项目和实施装修行为。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未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承接无备案证明的装饰装修项目。 房屋装修经营者的施工行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房屋装修日常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巡查表见附件4),发现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备案的应当告知装修人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申报备案;发现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责任,并指导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五、依法处理违法装修行为。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 发现装修人、房屋装修经营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申报备案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违反装饰装修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六、强化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等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培训,进一步细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程序,精准区分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依法、依部门职责分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投诉和举报;要多种形式开展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装修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装饰装修行为。 附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开工申报表 2.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备案事项办事流程图 3.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备案证明 4.国有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现场日常巡查表 5.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