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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28334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6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土地整治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实施和保证资金安全,现规定如下:

一、土地整治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垦后管护实施主体。县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 按验收入库报备取得的指标数量给予乡镇资金结算,指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资金的结算标准,按建设用地垦复水田指标60万元/亩、“旱改水”水田规模指标10万元/亩、垦造水田数量指标按15万元/亩、垦造旱地数量指标每亩8万元/亩跟乡镇结算;对因条件限制只能垦造为旱地的建设用地垦复项目,可按每亩50万元/亩结算;垦造旱地项目产能以十级为基础,每提升一个等级提高补助1万元/亩。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进度、政策处理及后续管护,落实土地整治承包、流转和对种植户的指导、督查等工作。

四、垦后管护经费按水田1250元/年·亩、旱地800元/年·亩标准执行。垦后管护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地力检验检测(含取土人工费、交通费、制样费、土样检测费等)、设施维护维修、补贴购买使用有机肥和氮磷钾专用复合肥、种植、深耕熟化土壤、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支出。垦后管护期以产生备案号次年起算连续4年(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垦后管护要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且承包经营期不少于4年,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实施年限必须达4年。项目每年按管护协议规定种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种植图片及影像资料,经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通过再核拨管护费。若出现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等行为,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整改到位后再核拨管护费。因后期管护不力造成补充耕地指标被上级扣减的,将追加相关属地乡镇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六、各项票据、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经业主单位审核后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方可支付资金,并按照项目建档。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将项目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工程建设激励评价,对按时或提前完成且工程质量好、实施面积在立项面积85%以上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20〕124号)有关资金结算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