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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2-13028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2-002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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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2〕8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小额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小额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小额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小额工程项目发包,除申请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之外的,可以进属地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属县各有关单位(国有企业)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审核审批

第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小额工程项目发包申请时须提交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申请登记表、立项文件、项目预算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小额工程项目,确需实行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技术简单的小额工程施工项目一般不设立技术分、资信分。确需设置技术分、资信分的,须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定。

第十条  小额工程发包原则上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小额施工项目一般应采用基准值合成法,小额货物项目、小额服务项目可采用比选法。

(一)基准值合成法:

1.确定工程预算价。小额施工项目预算造价必须由具有相应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发布发包信息;

3.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按本办法规定的授托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核验身份;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加开标。

4.采用基准值合成法投标办法的确定发包价,评标基准价=标底总造价×(1-1%×X-0.1%×Y);X、Y为调整系数;X值在开标会议上从1~10 (整数)选取五个连续数值中随机抽取,以抽中值为准;Y值在开标会议上从1~10(整数)十个数数字中抽取,以抽取值为准。

5.确定中标单位;

6.中标结果公告。

(二)采用比选方式进行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比选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2.比选。成立比选工作组(比选工作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比选工作组依据比选规则集中对比选申请人进行比选。

3.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比选工作组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通过比较,选优确定。

第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若是法人的受托人时,则须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所载明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文件将不予以予受理。

第十三条  如果到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3家的,发包人应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时不得降低重新发包公告的发包条件,发包人可以考虑在该项目已报名的单位中确定。

第十四条  小额工程施工项目投标开标一般实行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线上直播开评标过程。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部门等全程线上监督。

第十五条  技术简单的小额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设立评标小组。确需设立评标小组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可以派1名代表,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派1人参加,其余评审专家在平阳县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发包信息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小额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设计类小额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采取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小额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统一使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备案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参与主体应在各自领域内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金额超过最高限价10%的,建设单位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8〕203号)文件执行,如果审计结算价超过法定应招标限额的,视作规避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履约保证金可以现金或保函等形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工程全部归档资料后,应在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该项目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发包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后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乡镇招投标中心对小额工程项目招标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招标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监督程序;乡镇纪检部门应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开展不定期督查。

第二十七条  凡将小额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发包的,或将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后按小额工程项目进行发包的,或将已施工、已完工的小额工程项目工程再进行补办发包程序的,纪检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承包和建设管理中发现受贿、行贿、围标、串标、非法转包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1日起试行1年。原《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14〕15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