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08033/2022-129147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蔡小华:

2022年7月1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于2022年6月30日在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官邸前爿村219-220号房屋擅自组织55余名未成年人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小学段30多人,初中段20多人),培训内容主要是《圣经》,原计划培训至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1日,县民宗局发现并制止了该宗教培训,经县民宗局查询发现你(单位)与在场其它人员在我省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2022年7月5日,县民宗局将该案件移送本机关办理处置。另查明,该宗教教育培训的授课老师未收取报酬。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具体有 1.案件移送函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单位)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现场情况与整改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9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事实情况;3.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信息8份,浙江省系统信息查询8份,证明你(单位)的个人详细信息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人数众多且均为未成年人,现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由于你提供的地址是你亲属地址,本机关以及通过你亲属联系你,但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本机关将本《告知书》送达你亲属。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七十一条规定,现特公告本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温才好、黄迎春

联系电话:0577-63745678

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278号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