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平阳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平政发[2002]125号)、《民政部低保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三、申报资料 《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 四、受理、审核、审批机构 受理机构: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机构: 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机构:平阳县民政局。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镇(乡)社会救助窗口申请。 2.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进行事项受理登记转办。 材料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对象补齐。(包括重病对象的诊断书、医疗结算单;已分户的子女媳婿身份信息;系统无法查询的残疾证等) 3.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注明退回理由,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 6.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准予救助的低保对象名单,进行长期公示,每月更新公示名单。 六、工作措施 县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七、基本工作思路 1.新增:困难家庭户主提出申请,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后录入平阳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到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新增的低保家庭,自审批之日起开始享受低保待遇,低保金开始次月发放。 2.变更:低保家庭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汇报生活、收入变化情况,乡镇填写动态调整表在平台上提交变更(停发、减发、增发低保金或增减享受人员等)申请,经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3.注销:低保家庭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要及时通过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4.资金发放:每月初确定该月发放名单及资金,通过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于当月10号前将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模式发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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