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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平阳县体育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发改费〔2016〕7号

关于核定县体育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阳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平阳县体育中心收费标准的报告》(平体〔2015〕55号)收悉。为推动我县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5〕27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体育中心的实际情况以及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体育场馆使用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场馆

基准价

浮动幅度

备注

游泳馆

30元/90分钟

最高上浮不得超过20%

90分钟包含淋浴时间。超过90分钟,超出部分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0元/30分钟,每个30分钟计费单位时间段内,时间不满10分钟不计费,超过10分钟(含)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2

羽毛球馆

30元/60分钟.场地

3

篮球馆

100元/60分钟.场地

二、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及身高在1.5米(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同时可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特点,选择相应时段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三、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办法及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开始执行。原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平发改费〔2014〕10号文件随文废止。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21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监督

检查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