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费〔2016〕7号 关于核定县体育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阳县体育事业发展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平阳县体育中心收费标准的报告》(平体〔2015〕55号)收悉。为推动我县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规范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5〕27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体育中心的实际情况以及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体育场馆使用服务收费标准:
二、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及身高在1.5米(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半价优惠,同时可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特点,选择相应时段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三、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办法及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7月25日起开始执行。原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平发改费〔2014〕10号文件随文废止。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21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监督 检查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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