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改费〔2015〕7号 关于平阳中学、鳌江中学、平阳二中等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阳中学、鳌江中学、平阳二中: 你们学校关于要求核定公寓式学生住宿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你们学校的实际,经研究,现就你们三所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已包含宿舍内照明、电风扇用电、用水等费用)。 二、学生住宿期间,室内空调、电热水器电费可另外按实收取,但学校必须在每间宿舍安装电表,单独计算,并每月按电量计收电费。 三、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不得在规定的住宿费和用电费用以外,再向学生收取未经权限部门批准的费用。 以上规定自2015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6日 抄送:县府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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