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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7日之前反馈至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63721561,邮箱huangfh2021@dingtalk.com: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10月16日


附件:

1、意见征求表

2、《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3、《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政策名称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

单位(个人)


单位(个人)意见













签名(盖章)


附件2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类型

事项名称

法    律    依    据

适用条件

1

农药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2

种子

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仅有拆包销售行为。

3

种子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建立档案的除外。

4

种子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5

种子

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经营行为(生产除外);
5.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仅为水分不符合规定,水分实测值高于标准值30个百分点以内;

6.货值金额500元以内; 7.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6

植物检疫

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行为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7

肥料

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生产者除外;
5.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
6.货值金额500元以内。

8

兽药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将兽药出入库信息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9

动物卫生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0

动物卫生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1

动物卫生

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2

动物卫生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不含瞒报、漏报)。

13

动物卫生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行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不含瞒报、漏报)。

14

动物卫生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5

动物卫生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6

饲料

宠物饲料经营者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7

饲料

宠物饲料经营者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8

饲料

宠物饲料经营者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超过保质期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尚未销售。

19

农机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20

农机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









附件3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一件事(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执法主体

执法事项依据

实施对象

适用条件(情形)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后续监管措施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当事人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能及时按规定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2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3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4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5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6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作出后,能及时整改并达到规定动物防疫要求,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7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8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9

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10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11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当事人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12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13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

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14

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

县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

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15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

限期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16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

情节轻微且限期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1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当事人

及时按要求改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免罚

整改复查


18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不符合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

初次违法且未销售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免罚

整改复查


1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的。

免罚

整改复查


20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当事人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的。

免罚

整改复查


21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当事人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的。

免罚

整改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