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事项依据 | 实施对象 | 适用条件(情形) | 裁量幅度(免罚、从轻、减轻、免强制)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1 | 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能及时按规定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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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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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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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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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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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作出后,能及时整改并达到规定动物防疫要求,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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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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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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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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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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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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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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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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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 | 县农业农村局 |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或者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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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当事人 | 限期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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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当事人 | 情节轻微且限期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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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当事人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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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不符合规定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 | 初次违法且未销售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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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 |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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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当事人 |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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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当事人 |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到位的。 | 免罚 | 整改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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