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 诊 | 当年个人账户 | 当年账户支付完毕 | 大病保险 | 公务员 | 年统筹封顶10000元 | 因慢病、特病门诊及住院发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大病的药品、诊疗、医用耗材,起付标准为25700元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起付标准 | 在职600元 | 退休400元 | 普通门诊 | 普通慢性病 | 认定慢性病 | 满起付标准后 | 基层医疗机构 | 二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5700元至385500元(含) | 当年个账支付完后 | 当年个账支付后 | 当年个账不支付 | 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 医保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含起付线) | 纳入大病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 纳入大病结算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 80% | 70% | 60% | 70% | 在职:60% | 在职:60% | 在职:80% | 退休:70% | 退休:70% | 退休:90% | 住 院 | 起付标准(个人自负) | 基层医疗机构 | 二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因慢病特病门诊及住院发生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大病的药品、诊疗及医用耗材,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5700元至385500元(含) | 住院统筹段、大病保险支付后由个人 自付的部分 | 200元 | 300元 | 600元 | 分段类别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封顶线474768元(含) | 人员类别 | 统筹基金支付 | 大病保险支付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在职 | 90% | 70% | 90% | 退休 | 95% | 70% | 95% | 注: 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 2、上述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2023年度统筹基金医保合规费用最高限额为474768元。 3、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参保人起付段支付金额全年累计,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起付标准来确定。 4、已办理转诊手续,市外住院(包括特殊病门诊)就医先行自付为10%门诊医疗费用无需先行自付,按参保地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温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医,在参保地医保政策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20%。 5、医疗救助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850元,报销比例为80%,不设封顶线。 6、异地安置人员,在全国联网跨省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就医地医保政策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按参保地政策执行。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待遇。 7、本表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医保政策调整适时更新。 | 特殊病种(自备案之日起享受住院待遇):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8、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限耐多药治疗)10、儿童孤独症治疗 11、癫痫 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3.阿尔茨海默病 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从门诊慢性病种调整至门诊特殊病种范围,7月1日起享受特病待遇,不再享受慢病待遇。 | 慢性病种(无需备案): 1. 高血压 2. 糖尿病 3. 肺结核 4. 冠心病 5. 支气管哮喘 6. 慢性肾脏病 7. 慢性肝病 8. 帕金森病 9. 类风湿关节炎 10.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11. 高脂血症 |
|
|
|
|
|
|
|
|
|
公 务 员 个 人 帐 户 的 划 建 | 年龄段 费 率 | 小于45周岁 | 45周岁(含)至退休 | 退休至70周岁 | 70周岁(含)以上 | 医疗保险费 帐户划建比例 | 参保个人 | 2.0% | 2.0% | —— | —— | 用人单位 | 1.0% | 1.3% | 2.0% | 2.3%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2.7% | 3.3% | 4.7% | 5.2% | 合计费率 | 5.7% | 6.6% | 6.7% | 7.5% | 2023年度个人账户金额(元) | 4510.30 | 5222.45 | 5301.58 | 5934.60 |
|
|
|
|
|
|
备注:以上个人账户金额未扣减大病保险费(36元)及长期护理保险费(在职/退休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