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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10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方案 为推进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改造范围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管理部门,鳌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工作。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平阳县钢材机电市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三、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签订协议和搬迁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四、征地补偿范围确定公布后,红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抢种、补种青苗,搭建构筑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调查、丈量、登记、造册、核实等工作,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及补偿结果,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兑现,确定权属人必须准确无误,名称、种类、数量的调查必须科学、公开、公正。权属人应当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腾空等工作。 六、征收集体土地房屋除外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21〕3号)文件内容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的房屋前后余地(杂地、灰坦等)、简易棚用地、构筑物用地等,按6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属合法或可参照合法建筑(以下简称合法建筑)占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时已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八、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1998年航拍图为准),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依法不予补偿。 3.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具体以2006年航拍图为准),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 4.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九、底层用房认定和货币补偿。 (一)底层用房是指钢材机电市场项目范围内直接临104国道的底层房屋(工业用房及违章建筑除外)即国道南路2号、国道南路4号、国道南路10号、国道南路12号、国道南路14号、国道南路16号、国道南路18号、国道南路50号、国道南路48号、国道南路46号等10间房屋,未登记的临路房屋底层用房可单独认定,其余部分的房屋功能按住宅认定。 (二)被征收临路房屋的底层用房单独认定后,应安置面积需扣减底层用房面积。 (三)底层用房面积计算办法:房屋自然宽度乘以进深,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 (四)被征收底层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其市场比准价为基础,结合房屋区位、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其他区位民房(非临104国道含底层)有实际营业且在2022年11月1日(含)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参照底层用房面积计算方法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十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但文件中的第四款中的“有关奖励”按本方案的第十八条执行,第五款“购房补助”不予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和室内装饰装修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2060元/平方米。 十二、被征收房屋房票安置。 按照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政策计算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房票形式兑现,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 十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计算;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被征收人按就近的建筑面积选择套型后,经鳌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被征收合法房屋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 十四、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为十层及以下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为十层以上高层的,过渡期为36个月。统规统建项目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现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确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七、安置房建设。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在鳌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存量安置房具体房源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布为准。如果选择鳌江镇范围内现有的存量安置房的,安置价格按照区域差价找补。 (二)水、电、讯、视等配套管线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安装至安置房户外,供被征收人自行报装。 (三)产权调换安置套房定位统一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十八、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8%予以奖励;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十九、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处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处置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文件执行。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安置面积按照就近的套型面积进行认购,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综合成本价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人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二十、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文件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二十一、征收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特殊建筑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二十二、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二十三、本方案由鳌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平方米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注: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本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附件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青苗补偿
说明:1.部分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2.上述未涉及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如:填方、桥梁等)和青苗可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评估报告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认定盖章后生效。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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