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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11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所属闸站放水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所属闸站放水预警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所属工程放水预警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所属工程安全管理,做好水闸泵站放水预警工作,保证工程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案,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障工程涉及的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鳌流中心)所属闸站工程(附件)日常及遇到特殊情况而向下游放水时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放水预警工作涉及的主要单位: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指办)、县鳌流中心、鳌江镇、水头镇、萧江镇、麻步镇、海西镇及南雁镇。 第五条 县水利局的职责:负责监督和指导县鳌流中心所属工程在防汛抗旱、生态放水、应急用水等工程调度的放水工作。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指办)的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实施;协调处理预警和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鳌流中心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工程的放水预警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通道;负责将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到属地乡镇;负责预警设施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工程管理范围内江面(河道)巡查工作;负责对重点地段设立警示标牌。 第八条 属地乡镇政府的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村委会,通知沿江(河)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组织镇村干部对沿江沿河两岸进行巡查,及时撤离涉水人员,在重点地段有专人值守;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协调处理预警和放水过程中遇到的一般问题。 第三章 预警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根据闸站工程的规模及周边环境,放水预警方式采用鸣放警音或语音。有条件的水闸可辅助以其他形式提醒。 第十条 日常排涝放水 闸站工程管理人员在开闸放水前30分钟,启动放水预警工作:警音(语音)鸣放共进行三个循环,每个循环播放5分钟,间歇5分钟;同时管理人员开始对闸站工程上、下游管理范围内进行巡视并要求涉水人员(若有)撤离。关闭水闸(停止放水)不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防台排涝放水 县水利局发布水旱灾害防御(防台)应急响应Ⅳ级(或以上)开始,接到上级调度令需闸站实施排涝放水时,一般情况下提前30分钟、紧急情况下提前10分钟启动放水预警工作:警音(语音)鸣放共进行三个循环,每个循环播放5分钟,间歇5分钟;同时管理人员开始对闸站工程上、下游管理范围内进行巡视并要求涉水人员(若有)撤离。关闭水闸(停止放水)不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情况放水 人为破坏、水质污染、工程抢险确需放水时,参照日常排涝放水。 第十三条 停止放水 关闭水闸(停止放水)预警工作:警音(语音)鸣放一个循环,播放5分钟;预警结束后关闭闸门。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县鳌流中心要加强预警设施建设与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要加强放水预警的操作培训、演练和宣传工作,完善预警设备、通信设备、警示标牌等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本方案涉及的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闸站放水预警方式表 附件 平阳县鳌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中心闸站放水预警方式表
注:该表为县鳌流中心目前在管的重点水闸。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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