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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水头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片B-64-02-1地块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报告》、《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片B-64-02-1地块桥梁工程防洪评价表》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阳县水头镇鹤溪片B-64-02-1地块桥梁工程防洪评价内容。本工程拟建桥梁一座,位于水头镇规划一号路上(规划道路宽度为10.0m),所跨河道为牌坊头溪(属一般水域)。新建桥梁为跨径1×20.0m(净跨17.16m≥规划河宽)的预应力简支空心板结构,桥台采用柱式台,基础为灌注桩基础,桥宽为10.0m,最低梁底标高9.50m(1985国家高程),桥梁布置满足《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本工程计划施工时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共计5个月。 二、本工程建设不涉及占用水域。 三、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1、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护岸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按原护岸结构进行修复;2、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造成河道淤积的,须及时予以清除,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防洪评价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五、本项目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你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流域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九、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图 平阳县水利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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