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档案局
2023年12月22日
浙江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含承担档案行政处罚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下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档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三)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以口头教导、组织学习档案法,学习违法案例等方式进行教育。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的;
(三)违法行为涉及档案数量较大的;
(四)两年内两次及以上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五)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档案行政执法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和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裁量。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对单位处以5 万元(含)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 3000 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档案行政处罚执行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案例,及时听取对裁量基准修改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浙江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各市、县(市、区)已有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不相抵触的,可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浙江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1 | 档 案 服 务企 业 在 服务 过 程 中丢 失 属 于国 家 所 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 案不超过 10 件的。 |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 1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2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2 | 单 位 在 利用 档 案 馆档 案 过 程中 丢 失 属于 国 家 所有 的 档 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 案不超过 10 件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 1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2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3 | 个 人 在 利用 档 案 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 案不超过 10 件的。 | 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档 案 过 程中 丢 失 属于 国 家 所有 的 档 案的 | 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 1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2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4 | 档 案 服 务企 业 在 服务 过 程 中擅自提供、抄 录 、 复制、公布属于 国 家 所有 的 档 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不予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 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20 件(不予处罚情形除外),其 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10 件的。 |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 1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2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危害严重的。 | 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5 | 单 位 在 利用 档 案 馆档 案 过 程中 擅 自 提供、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二项、第四十 | 不予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 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20 件(不予处罚情形除外),其 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10 件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复制、公布属 于 国 家所 有 的 档案的 | 九条第一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 1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2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危害严重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6 | 个 人 在 利用 档 案 馆档 案 过 程中 擅 自 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 于 国 家所 有 的 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不予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 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20 件(不予处罚情形除外),其 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10 件的。 | 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2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 1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2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危害严重的。 | 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7 | 单 位 买 卖或 非 法 转让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 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 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8 | 个 人 买 卖或 非 法 转让 属 于 国家 所 有 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从轻 |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 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 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为国家所有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9 | 档 案 服 务企 业 在 服务 过 程 中篡 改 、 损毁、伪造、擅 自 销 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 条 第 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免予 |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 1 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 |
从轻 | 篡改、损毁(免予处罚情形除外)、伪造、擅自销毁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10 | 单 位 在 利用 档 案 馆档 案 过 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擅 自 销 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 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免予 |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 1 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 |
从轻 | 篡改、损毁(免予处罚情形除外)、伪造、擅自销毁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11 | 个 人 在 利用 档 案 馆档 案 过 程中篡改、损毁、伪造、擅 自 销 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 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免予 | 损毁(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档案 1 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 |
从轻 | 篡改、损毁(免予处罚情形除外)、伪造、擅自销毁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12 | 单 位 向 外国 人 或 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 从轻 | 所涉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 国 组 织 出卖、赠送档案的 | 法》第四十八条第五 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13 | 个 人 向 外国 人 或 外国 组 织 出卖、赠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五 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 从轻 | 所涉档案 1-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 所涉档案 6-1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6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 11-100 件,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超过 50 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1. 所涉档案 101 件以上的; 2. 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 51 件以上的; 3. 所涉档案为档案馆室馆室藏重点档案 1 件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注:1.裁量基准中所指档案数量“件”指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规定的整理单位;以“卷”为整理单位的档案,按卷内涉案的档案件数计算。
2. 裁量基准中所称“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
3.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在表示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