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 2023〕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保障我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发放2023年3月份社救定期补助,发放标准和资金如下: 1.40%精减职工补助每人每月1950元,全县共7人,计13650元,调标补14个月计6860元,共计20510元; 2.精减职工补助每人每月1740元,全县共25人,计43500元,调标补发27人,14个月计24570元,安葬费补发4000元,共计72070元; 3.知青对象补助每人每月920元,全县共22人,共计20240元; 4.支宁人员补助每人每月256元,全县共167人,计42752元; 5.老党员补助每人每月810元,全县共22人,计17820元;老游击、老交通每人每月720元,全县共28人,计20160元,共计37980元; 以上资金共计193552元(详见附表),此经费从“社救对象定期补助”专项中列支(浙财社〔2022〕66文件支出169833元,浙财社〔2022〕86号文件支出23719元),款列“2082502-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部门经济分类科目是“救济费”。该款由国库通过财政支付平台下拨到户(户名:代理支付款项--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开户行: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5901001262242000690)。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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