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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平政复决字〔2023〕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温平政复决字〔2023〕9号

 

 

申请人:黄龙。

被申请人:平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于2023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1.平阳县公安局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和申请人一起打麻将的人均是申请人的朋友,时间均在农历十二月二十五,年底朋友相聚打麻将主要是为了消遣娱乐,未涉及巨额资金,并非以赌博为业的或以赌博为主要来源。2.《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表述内容错误。决定书中称,申请人与好友四人以“平阳台炮”的形式打麻将。而现场两台自动麻将机里查获的麻将是288颗(每台144颗),与“平阳台炮”(108颗)不符。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116日19时55分许,申请人伙同徐柱、郑、郑仟等人在平阳县山门镇小卖部中以“平阳台炮”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麻将288颗,20张10元面值的卡片、5张50元面值的卡片和50张扑克。2022年4月22日龙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经查证,黄龙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黄龙的陈述和申辩,徐柱、郑、郑仟等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手机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黄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被申请人对黄龙等人的赌博方式认定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黄龙等人使用144张麻将牌以‘平阳台炮’方式进行赌博”的事实是正确的,黄龙等人的赌博方式在平阳县内大部分地区确实被称为“平阳台炮”,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3.关于自查化解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联系申请人,申请人称自己因可能被撤销缓刑所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结果也表示理解,但不愿撤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2023年1月16日19时55分许,申请人伙同徐柱、郑、郑仟等人在平阳县山门镇小卖部以“平阳台炮”的形式进行赌博,被申请人现场查获麻将288颗,20张10元面值的卡片、5张50元面值的卡片和50张扑克。申请人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经询问、证据保全、处罚告知等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检查证、其他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申请人及其他人员罚款缴纳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送达回执、申请人及其他人员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及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电子政务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行政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和徐柱、郑、郑仟等人在山门镇小卖部以“平阳台炮”进行赌博。结合申请人此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尚在缓刑期间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经传唤、询问、处罚告知等程序,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山行罚决字〔202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