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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一)



温州荣腾印业有限公司温州鲁通物流有限公司、温州三顺物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未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分别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07号、平市监处罚〔2023〕609号、平市监处罚〔2023〕610号)。

平阳县瑞进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锅炉,但未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95号)。

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08号)。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温州鲁通物流有限公司、温州三顺物流有限公司、温州荣腾印业有限公司、平阳县瑞进包装有限公司、温州绿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特此通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