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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三)


张自恩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74号)。

徐增豹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锅炉,但未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75号)。

陈楝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73号)。

乔爱云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72号)。

杨小敏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压力容器,但未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76号)。

陈世河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叉车,但未依法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571号)。

董开平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59号)。

叶帮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60号)。

蔡炳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61号)。

平阳县阿龙塑料袋加工厂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叉车,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62号)。

平阳县港会印刷机械经营部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叉车,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63号)。

平阳县宏祥运输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叉车,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664号)。

伍和海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708号)。

叶成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709号)。

谢玉燕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729号)。

杨加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起重机械,但未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该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9月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平市监处罚〔2023〕730号)。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张自恩、徐增豹、陈楝、乔爱云、杨小敏、陈世河、董开平叶帮达蔡炳强、平阳县阿龙塑料袋加工厂、平阳县港会印刷机械经营部、平阳县宏祥运输有限公司、伍和海、叶成凯、谢玉燕、杨加艺限期改正,并特此通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