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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图批复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条件:

(一)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采用一阶段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复(两阶段设计项目);

(二)已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形成全套施工图设计报批稿。

申报材料:

(一)、关于要求批复施工图文件的报告(原件)

(二)、项目施工图文件报批稿(原件)

(三)、施工图文件审查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一阶段设计项目)(复印件)

(五)、初步设计批复(两阶段设计项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