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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5/2023-138405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3-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人社〔2023〕212号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阳县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平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31日


平阳县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深化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强监管”联动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适应我县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办法

根据 “两个允许”要求,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医院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等因素,充分体现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等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并对薪酬水平进行动态管理,逐步提升医疗行业职业吸引力,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同时,注重保持公立医院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不同公立医院之间的收入分配平衡关系。未达到县级其他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的公立医院按照当年度县级其他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核定薪酬总量。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或教学任务、承担国家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等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支持县中医院推广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建设中医特色专科,并予以重点倾斜。对薪酬水平明显偏低的公立医院,在综合考虑公立医院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和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等情况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大保障力度。平阳县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二)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专项激励机制

在核定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总量基础上,建立健全专项激励机制,相应增加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水平和总量核定基数。专项激励政策与核定总量时的倾斜政策原则上不重复设置,并应统筹专项激励与核定总量的收入分配平衡关系。

1.健全人才专项激励。完善高层次人才专项激励政策,公立医院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县制定的人才优惠政策范围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特殊人才分配激励政策。高层次人才数量暂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及以上(即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数(按核准数计算)的15%试行,视工作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2.健全科技创新专项激励。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政策以及科研经费绩效奖励政策按有关办法执行。其他科技创新激励、社会服务激励等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3.健全事业发展专项激励。公立医院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仍有结余的,根据 “两个允许” 要求,并统筹结合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核定办法,合理增加薪酬总量。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有关规定落实。

4.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专项激励。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公立医院,应结合实际,根据防控任务和风险程度等及时核增一次性薪酬总量,重点向加班加点多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5.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6.建立其他专项激励。对医保基金结余奖励、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养服务相关收入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已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山区、海岛医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设立工作补助项目,保障当地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三)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健全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制度。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适度提高固定薪酬占比,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本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鼓励县中医院内部分配向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科室和个人倾斜,向承担中药制剂研发任务、中医药传承创新任务、参与建设中医特色专科的医务人员倾斜。适当提高规培生、住院医师等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遇。内部分配的激励导向要与综合医改的要求相结合,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县卫健局备审批,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四)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县级公立医院积极探索院长年薪制。实施院长年薪制的县级公立医院,其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原则上控制在编在岗职工年人均薪酬的3倍之内。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在薪酬总量内单列管理,不纳入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基数,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院长年薪、院长所获各类政府人才项目奖励津贴和教学、科研奖励收入,以及工作日以外时间诊疗收入,不计入薪酬水平和总量额定基数。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后续由县卫健局牵头制定,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仍违规新增举借长期债务的公立医院, 在该新增长期债务偿还完毕前,严格控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增长。

(五)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根据国家和我省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结合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综合改革评价、综合目标考核、医保年度考核等,制定完善与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提升考核的公正性、客观性。运用信息化集成手段,注重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增强考核智能化水平。强化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挂钩机制。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

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纳入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公立医院要在县卫健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六)拓宽经费渠道

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 行业综合监管等工作,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支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对因规范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等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区域或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援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任务经费。对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予以倾斜。

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预算约束和绩 效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更加注重内 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扎实推进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指导, 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核心推动深化改革工作,注重把握好公立医院与其他事业单位、不同公立医院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不符合综合医改要求、不利于公立医院良性发展、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以及违反市场规律造成人才恶意竞争等扰乱收入分配秩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其他

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健医保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实施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附件:平阳县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附件

平阳县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根据《平阳县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平阳县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总控制。公立医院薪酬实行总量管理。总量核定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结合当年度收支结余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科学合理核定薪酬总量公立医院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二)适度增长。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公立医院的运行情况、医疗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等绩效考核因素,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薪酬水平。

(三)自主分配。在核定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内部薪酬结构。

二、实施范围

实施医院为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平阳县中医院。实施人员限于上述医院在编在岗职工。

三、核定办法

薪酬总量指依照相关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各种酬劳合计(含当年度应发未发金额)。

薪酬总量实行一年一核(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完成)。除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外,应保持收入与支出平衡,原则上不得在出现亏损情况下提高相应薪酬水平。确因特殊原因导致亏损,需动用历年结余的,由公立医院提出申请,经县卫健局批准后可酌情调整薪酬总量,并报县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备案。县级公立医院年人均薪酬增长不得高于本单位上年度人均薪酬水平的120%。

(一)薪酬总量=[上年度薪酬总量±(上年度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人均薪酬水平×当年度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年平均增减数)]×(1+当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1+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系数)×(1+综合目标考核结果系数)×其他系数。

(二)调节系数

1.当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增长率<0的,按0计算。医疗服务收入指体现医护人员劳务量的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

2.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系数:

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调节系数

优秀

0.02

良好

0.01

合格

0

不合格

-0.05

3.综合目标考核结果系数

综合目标考核结果

调节系数

优秀

0.02

良好

0.01

合格

0

不合格

-0.05

4.其他系数=1+国家绩效考核结果系数+等级创建系数+承担重大建设任务(试点工作)系数

 

国家绩效考核结果

等级创建

调节系数

当年度验收通过的重大建设任务(试点工作,同等级不累计)

调节系数

县人民医院

县第二人民医院

县中医院

全省同级别医院最近年度排名

调节系数

全省同级别医院最近年度排名

调节系数

全省同级别医院最近年度排名

调节系数

20名(含)

0.05

35名(含)

0.05

5(含)

0.05

成功创建上一等级医院

0.1

国家级

0.03

30名(含)

0.04

55名(含)

0.04

10(含)

0.04



省级

0.02

35名(含)

0.03

75名(含)

0.03

15(含)

0.03



温州市级

0.01

40名(含)

0.02

85名(含)

0.02

20(含)

0.02





45名(含)

0.01

95名(含)

0.01

25(含)

0.01





较上一年度排名下降

-0.01

较上一年度排名下降

-0.01

较上一年度排名下降

-0.01





(三)薪酬总量、医疗服务增长率等相关数据由第三方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结果经县卫健局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备案。如按上述办法核定的当年度薪酬总量,低于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的,按照当年度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平均收入水平核定薪酬总量。

四、有关规定

(一)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类情况可以不纳入薪酬总量:

1.按有关规定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优秀表彰、突出贡献等补助和承担双下沉、两提升、精神科培训等公共卫生任务发放的补贴。

2.公立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年薪。

3.保安、保洁等劳务外包的外聘人员、编外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医院的运行经费列支。

4.当地或上级相关部门拨付的用于相关人员补助的专项资金。

根据有关规定,对儿科医生补贴增加薪酬总量单独增加核定。

(三)薪酬总量的核定数,是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发放上限,各公立医院根据自身运行情况可以少发,但不得超发。各公立医院平时按上年度薪酬总量的90%发放薪酬

五、落实责任

薪酬总量核定是规范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激发公立医院发展活力的重要措施。公立医院薪酬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应对薪酬总量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不按薪酬政策执行,导致突破薪酬总量的,将按情节轻重追究院长责任。

各公立医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单位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切实做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