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民〔 2024〕137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和《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移 〔2020〕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合计90万元拨付给你们,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等有关支出。具体资金分配如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3〕138号)、《关于编制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年度预算项目的通知》(平民〔2024〕28号)。现部分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毕,现下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90万元(详见附件),从年初预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列支(浙财社〔2023〕138),款列“2137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部门支出经济分类为“39999-其他支出”科目。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