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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21/2024-143407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平民〔2024〕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民事〔2024〕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安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就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

(一)规划选址。要坚持生态墓地的公益属性,按照“规划先行、节地生态”的选址审批原则,科学地做好生态墓地的规划选址。要认真依据现有公墓墓穴存量和年平均死亡数量,制定完善本地生态墓地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禁止在瓯江、飞云江、鳌江等主要通航江域面江沿线审批建设生态墓地(包括1000米视线范围外);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审批建设生态墓地;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内审批建设生态墓地。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二)合理布局。生态墓地一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考虑单个村建设。大力推行乡镇(街道)或者村居(社区)联建中心型生态墓地,为辖区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放)公共服务。

(三)审批标准。生态墓地建设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节地殡葬设施建设要求,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墓穴每亩不低于200对(双穴)。每对墓穴(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墓碑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墓碑顶部离地面高度不超过0.6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艺术,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建成时,墓地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建成使用满9年,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位原则上以单穴或双穴建设,禁止建设宗族、家族式墓地。生态墓地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用地面积、墓穴数量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四)审批权限。建设生态墓地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县(市)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市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由区民政部门初审报温州市民政局审核,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经营性公墓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开展审批。

(五)审批流程。建设生态墓地需提交乡镇(街道)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审批表、村(居)民代表大会意见、公示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等。生态墓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一般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撰、制订,对于申报建设规模较小(3亩以下)的生态墓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可采取简易手续进行评审报批,但也必须制作公墓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建设内容等材料。在审批流程方面,实行“两审批两公示”,即生态墓地项目和建设方案分别公示审批。在生态墓地项目选址审批前,要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提交村居(社区)两委同意建设意见。同时,将拟建生态墓地选址、公益性质属性、规模、墓穴样式等进行公示。生态墓地项目在批准后,由申报单位到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生态墓地建设方案审批方面,申报单位要取得土地、林业等手续,民政部门要组织市殡葬协会公墓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照《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要求,对公墓建设方案开展评审,严格把握公墓建设标准,落实节地生态设施建设各项举措,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公墓审批建设依据。批准后的公墓建设方案要进行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备案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完成生态墓地审批后,将审批材料以纸质形式报温州市民政局备案。

二、加强管理

(一)压实责任。要压紧压实生态墓地建设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公墓单位主体责任,共同推进生态墓地建设规范化发展。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发挥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强化生态墓地科学规划布局,做好生态墓地审批建设审查审核工作,加快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同时,认真开展生态墓地检查工作,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生态墓地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及时纠正生态墓地不规范建设行为。乡镇(街道)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工作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齐生态墓地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公墓单位要建立完善公墓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保等工作。

(二)健全网络。要将生态墓地建设管理工作作为殡葬管理工作中重要一环,纳入到市级、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殡葬管理工作网络中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将生态墓地相关信息录入浙里逝安信息平台,做到省、市、县生态公墓动态信息实时共享,发挥平台预警提示功能,实现生态墓地从审批、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全流程闭环。

(三)完善制度。一是强化日常监管。建立生态墓地日常巡查工作日志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本区域生态墓地按片区、数量、规模等条件进行分区域管理,确定区域生态墓地专管员,专管员每周对所辖生态墓地开展检查工作,并在巡查日志中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发现问题等,确保专管员检查工作到岗到位。二是加强价格管理。在生态墓地完成竣工验收后,督促公墓单位及时向发改物价部门申报墓穴价格核定,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在完成墓穴价格核定后,要按照价格公示制度要求上墙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提留维护经费。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及时将不低于15%比例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实行免费安葬(放)的生态墓地,可不提取维护经费。维护经费账户在民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乡镇(街道)统一建立,实行辖区范围内的生态墓地维护经费集中管理。四是行业自律。公墓单位应积极响应行业倡议,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和诚信等原则协议约定公墓收费标准,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安葬服务。同时,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完整、准确、规范、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将加强生态墓地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托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生态墓地等专项安葬设施规划布局,强化部门单位联动协作,认真抓好本辖区内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要把生态墓地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福彩公益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等资金相互补充、统筹使用,确保建设经费保障到位。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对完成建设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生态墓地予以奖补。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依托殡葬服务机构、社区(村民)中心等宣传平台,注重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作用,广泛宣传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殡葬新风尚。

附: 1.生态墓地审批建设流程图

2.生态墓地审批建设申请表

3.生态墓地巡查日志

178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