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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县中心政务服务水平,规范政务服务超期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期件指政务服务机构派驻县中心(含北港分中心)的窗口未按相关规定时限受理或办结政务服务相对人依法申请的事项办件。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指本县行政机关、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关、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 超期件的适用范围包括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类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检查考核科负责超期件管理职责,承担对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超期件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反馈、结果公开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等工作。办公室、业务信息科根据科室职责协助超期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处置 第五条 超期件包括超期受理件和超期办结件。经核查后,明确是系统原因引起的超期件,不予以认定。 第六条 超期受理件指政务服务相对人提交政务服务申请后,政务服务机构未在省政务服务平台认定的受理时限内做出或未做出受理决定的办件。 第七条 超期办结件指政务服务机构未在省政务服务平台认定的办结时限内做出或未做出办结决定的办件。 第八条 派驻窗口应每天分析本单位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件情况,无特殊情况下按时做出受理、办结决定。 第九条 检查考核科定期分析、通报全县政务服务事项超期件情况,并及时做好超期预警和数据推送。 第十条 派驻窗口收到超期预警后,应立即组织排查问题,按时限要求做出处置决定。 第十一条 派驻窗口应全面分析本窗口的超期件情况,深剖问题根源,及时整改,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若超期件因系统平台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派驻窗口应及时向本单位及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争取支持并核销。 第十三条 鼓励派驻窗口探索、研究超期件的系统、流程、材料等外部因素,提交事项创新工单。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每月、季度和年度定期通报超期件情况,并超期件管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必要时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超期件情况纳入对派驻窗口的月份、季度和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全县万人评机关中层科室和基层站所活动的重要指标,其数值与相关评议分值直接挂勾。 第十六条 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超期件经办人员及窗口负责人由县中心约谈,约谈情况抄告派出单位: (一)一个工作日内出现2-5件超期件; (二)一个月内出现6-10件超期件; (三)一个季度内出现11-20件超期件; (四)一年内出现21-40件超期件。 第十七条 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超期件经办人员及窗口负责人由县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通报结果抄告派出单位并建议予以组织处理: (一)一个工作日内出现6-10件超期件; (二)一个月内出现11-20件超期件; (三)一个季度内出现21-40件超期件; (四)一年内出现41-80件超期件。 第十八条 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的超期件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由县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提交派驻县中心纪检监察组处理。 (一)一个工作日内11件以上超期件; (二)一个月内出现21件以上超期件; (三)一个季度内出现41件以上超期件; (四)一年内出现81件以上超期件。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六条情况的超期件经办人员该月考核等次为优秀以下。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七条情况的该月超期件经办人员考核等次为良好以下、窗口负责人考核等次为优秀以下,该年度考核等次都为优秀以下。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八条情况的超期件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该月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下,该年度、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以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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