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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2024〕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全县公益性公墓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民事〔2023〕1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维护经费实行预留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维护经费预留标准 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二、公墓维护经费存储与核算 各乡镇要自行建立“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账户,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三、公墓维护经费使用范围 公墓预留的维护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墓体的维护。在使用周期内,公墓单位应对墓体的损坏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保洁。 (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墓区道路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三)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周边绿化的养护和补植。 (四)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全部售完后的管理费用。 (五)公墓养护用工费用。 (六)与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维护相关的其他费用。 四、公墓维护经费的监管 县民政局将全县公益性公墓维护经费预留和使用纳入公墓年度验审内容。监管中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将移送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平阳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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