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75号 当事人姓名:陈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为温州卡利帕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州卡利帕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创办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2024年10月底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经调查,该项目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1项“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的其他(年用非溶剂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温州卡利帕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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