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加强平阳县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经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平阳革命烈士陵园、平阳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平阳县山门烈士陵园等烈士纪念设施的界址点,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线划定方案公布如下: 一、法律依据 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范围划定 我县现有市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为平阳革命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分别为平阳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平阳县山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线划定原则上以各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基准,按照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宗地图红线范围结合规划控制线为界,具体坐标如下所示: 1.平阳革命烈士陵园界址点、保护范围线和建筑控制线标识图 2.平阳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界址点、保护范围线和建筑控制线标识图 3.平阳县山门烈士陵园界址点、保护范围线和建筑控制线标识图 三、法律责任 平阳革命烈士陵园、平阳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平阳县山门烈士陵园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需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