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温州市清廉村居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清单的通知》温委农办〔2024〕8号文件精神,以“示范促廉、制度固廉、监督守廉、数字助廉、清风护廉”五大行动为抓手,打造一批代表性好、展示度高的清廉村居典型,决定开展2024年度清廉村居规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村居建设各方面全过程,结合清廉村居规范标准,实行村居“清廉指数”监测全覆盖。 (一)按照年度监测结果分值由高到低合理设置引领型、规范型、提升型三个档次,2024年底前分别达到25%、70%、85%,认定标准参照附件2,近两年存在附件1中负面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引领型。70%的村居达到省级制定的清廉村居标准,认定标准参照附件4,近两年存在负面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省级清廉村居。 (二)认定范围:无经济合作社的社区不参评,含经济合作社的社区以社区参评,行政村以行政村参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程序。严格按照平阳县村居“清廉指数”监测办法和村居“清廉指数”指导性监测标准,结合清廉村居规范标准,进行清廉村居申报,由县纪委县监委、县民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评价认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动态调整。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对存在村(社)党组织被确定为后进村党组织、村级财务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等负责情况,一律不得认定为清廉村居,并对已认定的清廉村居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调整,对不符合清廉村居建设标准的示范予以取消。 (三)强化激励。对于符合清廉村居规范标准、监测指数得分高的村居确定为引领型清廉村居,优先推荐为省市标杆,从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根据监测标准体系组织自查评比,整理汇总相关情况和做法成效,填写《2024年温州市清廉村居评定名单汇总表》(附件3)于2024年12月17日前通过浙政钉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三农改革与合作经济专班组 张燕,13588348631/668631。 附件:1.清廉村居规范标准 2.村居“清廉指数”指导性监测标准 3.2024年温州市清廉村居评定名单汇总表 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廉村居 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2024年12月9日印发 附件1 清廉村居规范标准 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目标,坚持共建共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九项要求推进清廉村居规范标准建设,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村居建设各方面、全过程。 实现村居“清廉指数”检测全覆盖,按照年度监测结果分值由高到低合理设置引领型、规范型、提升型三个档次,2024年底前分别达到25%、70%、85%。70%的村居达到省级制定的清廉村居标准。2025年底,清廉村居基本成型,100%的村居纳入标准体系建设,引领型、规范型、提升型比例分别达到30%、80%、90%。 一、建立清廉队伍 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的全面领导,村(社)党组织被确定为后进村党组织的,实行一票否决。建立村(社)干部履职清单,建立主职干部廉政档案,班子成员公正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持开展党员廉洁主题日活动,建立一支廉洁队伍。 二、履行民主议事制度 村(社)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全程留痕与智能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村(居)民代表大会,及时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及时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制定村级规章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和一事一约原则,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应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反对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完善村级财务规章制度,完善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机制;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并向村民公开村级资产出租、资源开发情况,实现“明白账”。 四、执行村级廉政监督 充分发挥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社)设立监察工作联络站的作用,加强对村(社)中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监督,确保村干部和党员清正廉洁。督促村级整改村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五、规范村级“三务”公开 深入推进党务、村务、财务等“三务”公开,线上借助“智慧村社”平台,要求及时更新村社基本信息,每天更新一条工作动态,每周处理一次群众意见,每月发布一次活动通知,每月公开财务情况,每年码上协商一项群众关切事件。实行财务“码上公开”,实现明细账目一“码”查询。 六、建立清廉文化阵地 整合现有资源,依托文化礼堂、文化公园等场所打造清廉文化阵地。挖掘提炼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清廉元素,助力打造清廉文化教育传播平台。充分发挥“一室一厅一桥一池一街一墙”等场所作用,加强清廉文化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清廉主题活动。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传媒技术,拓展清廉文化阵地。 七、弘扬清廉民风家风 全面挖掘、收集和整合本村史料文献相关廉政文化资源,充分挖掘传统家规家训的廉政思想,弘扬村(社)清廉文化底蕴,大力宣扬本地优秀家风案例,积极开展村级文明户等评选活动。 八、使用数字系统 行政村全面使用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平台,推行村级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做到过程可控、全程留痕、实时监管;充分应用使用智慧村社,对村级重大事项实施“云监管”,提升村(社)事务“整体智治”水平,推广运用“微权力e监督”平台,提升基层小微权力运行数字化制约监督机制。 九、建立负面清单 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认定为清廉示范村居: 1.村(社)党组织被确定为后进村党组织的; 2.村(社)发生规模性集体访、个人极端恶性上访事件或网上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村(社)班子成员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4.未按规定开展村(社)财务收支审计、村社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村级财务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5.本村党员干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发生其他不宜认定为清廉村居情形的。 附件2 村居“清廉指数”指导性监测标准
说明:共性二级指标和个性指标可以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中个性指标内容不少于3项,分值35分。 附件3
备注:省级标准即是符合《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21〕5号)的村居。 附件4 浙农经发〔2021〕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纵深推进清廉村居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廉机关清廉村居清廉学校清廉民营企业清廉文化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清廉浙江建设工作部署,纵深推进清廉村居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廉机关清廉村居清廉学校清廉民营企业清廉文化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精准把握当前我省全面从严治党阶段性特征、区域性特点,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目标,坚持共建共创,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规则、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村居建设各方面、全过程,有效解决基层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打造班子清廉、干部清正、村务清爽、民风清朗、干群亲清的清廉村居,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保证,为建设清廉浙江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夯实基层基础。 (二)主要目标。通过构建清廉村居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清廉村居规范标准,强化清廉村居建设指引。2022年底,清廉村居指标体系基本建立,全省打造10个标杆县、20个标杆乡镇(街道)和100个标杆村居;2025年底,清廉村居基本成型,全省70%以上的村居达到清廉村居标准;2035年前后,清廉村居建设各项制度机制成熟定型,村居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评价内容 (一)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深化清廉村居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对清廉村居建设实行量化评价,重点围绕完善治理体系、扎紧制度笼子、筑牢反腐防线、推行“数智”运行、强化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30项指标开展评价(详见附表),满分100分,另附加分项(最高5分),总分低于90分或发生负面清单事项的,不能认定为清廉村居。 (二)负面清单 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清廉村居: 1.村(社区)党组织被确定为后进村党组织的; 2.村(社区)发生规模性集体访、个人极端恶性上访事件或网上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村(社区)班子成员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4.未按规定开展村(社区)财务收支审计、村社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村级财务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5.本村党员干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发生其他不宜认定为清廉村居情形的。 三、工作机制 清廉村居建设采用县级认定、逐级报备的方式,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申报、公示、认定程序,每年组织开展清廉村居认定、公布,并对已认定的清廉村居实行跟踪管理、动态调整,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存量清廉村居数量及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各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本市存量清廉村居数量及名单后,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清廉村居评价认定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指导。 附表: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浙江省清廉村居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注:本表中每项评价内容,加分直到该项满分为止,扣分直到0分为止。 抄送: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改革办、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审计厅、省大数据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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