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河桥梁工程防洪评价表>的报告》、《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河桥梁工程防洪评价表》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河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方案。本工程位于萧江镇境内,桥梁上部结构:采用13m简支矮T梁;下部结构:采用U型桥台接承台,钻孔灌桩桩基础。设计最低点梁底标高为3.91m,大于等于要求的最低梁底标高,桥梁阻水比4.41%,小于要求的8%。工程涉及河道为落马头河,为县级以下河道,属于一般水域。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域占补平衡方案。项目实施后占用落马头河水域面积25m2(一般水域);开挖补偿落马头河水域面积48m2,开挖水域面积大于占用水域面积,达到占补平衡要求。 三、基本同意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本阶段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包括护岸工程新建23m。概算投资已纳入主体工程投资中,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五、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你单位应合理组织临时便桥和临时围堰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无条件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七、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道路工程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本工程中的新建桥涵仅为交通功能,不得违规用于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途。 十、你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我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十一、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洪评价主要成果简表、附图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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