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南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南雁荡山景区及周边环境生态修复工程临时用房防洪评价表>的报告》、《南雁荡山景区及周边环境生态修复工程临时用房防洪评价表》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雁荡山景区及周边环境生态修复工程临时用房防洪评价方案。本工程位于南雁镇境内,是因所需的施工用品较多,目前工程区内无区域可供其放置,临时放置于鳌江干流雁山村段现状滩地上,后期根据镇里规划将其迁移至其他地块。涉及河道为鳌江干流雁山村段,临时占用水域面积63m2。工程涉及的建设占用和拆除时间为:日期为2024年12月15至2025年4月15日。 二、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1、你单位应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如有必要应无条件拆除临时涉河建筑物,保证河道行洪安全。2、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3、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造成河道淤积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布置图详见附图。 四、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你单位应合理组织临时用房的施工时序,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洪水等特殊情况,须无条件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我局的指挥和调度。 六、你单位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属地流域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和属地流域所参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县水政管理服务中心、属地流域所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许可要求落实到位。 七、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防洪评价主要成果简表、附图 平阳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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