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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平阳县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的通知


平民〔 2024〕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民养〔2023〕13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全面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助力老年友好城市和“幸福颐养平阳”品牌建设。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居家老年人信息登记,提供养老供需对接和服务引导、政策宣传指导等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一)养老服务顾问配置全覆盖

1.乡镇级养老服务顾问一般由承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工站、助联体服务站运营的机构工作人员和乡镇承担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兼职担任。根据属地老年人口数量配置养老服务顾问,每万名老年人(不足万名按照万名配置)一般不少于2人,其中一个为乡镇工作人员兼任,服务老年人数每增加1万人增配1人。

2.村(社区)级养老服务顾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兼职)、村务助理、网格员等担任,优先安排村(社区)两委女性委员、为老服务组织成员或网格员担任。每个村(社区)配置养老服务顾问一般不少于1人。

(二)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应设尽设”

1.乡镇应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站。有条件的乡镇可在办事大厅等市民办事窗口前台设置席位,开展信息咨询、查询等事项。

2.村(社区)应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立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未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村(社区)应在村(社区)办公接待场所内设立。

二、岗位职责

养老服务顾问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县民政局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资源介绍、老年人福利政策指导等现场政策咨询和资源供需对接服务。

(二)依托养老服务顾问平台,做好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三)落实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 精神状况、日常照料情况、生活自理情况等,了解生活上的困难及社会救助、老年福利、扶贫扶助等关爱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 协助做好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周至少上门探访一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上门探访一次。协助老人及其家属做好老年人养老规划,梳理养老需求,抵御养老诈骗等风险。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办理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优待证等事项,联系老年食堂为有送餐需求的老年人

提供服务。

(五)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助老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

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六)根据县民政局关于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要求,做好乡镇、村(社区)服务点的建设和管理。

(七)乡镇级养老服务顾问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加强养老服务福利政策学习和宣介,指导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的建设和定期探访制度的落实。

(八)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负责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做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和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排摸工作。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为老关爱服务活动。

(九)负责老年人养老服务“爱心卡”相关工作。

三、工作管理

(一)人员管理

1、依法聘任。根据《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民养〔2023〕1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乡镇级和村(社区)级养老服务顾问,履行相关职责,提供相应服务。

2、平台登记。乡镇和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专业机构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及聘任的养老服务顾问均通过 “幸福颐养超市”“养老顾问”模块登记相关信息,经县民政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3、服务要求。养老服务顾问提供服务时,要耐心、细致、热 情,不得搪塞、敷衍、推诿。介绍养老服务资源时,要做到客观、 公正,不应违背服务对象意愿,也不得因人情、利益关系进行选择性推介。

4、培训教育。县民政局定期开展养老服务顾问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实地观摩、在线培训等方式,提升岗位服务技能。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骨干,通过开展“金牌顾问”评选等活动,发挥优秀养老服务顾问典型示范作用。

5、人员考核。根据《平阳县养老服务顾问制度考核表》按年

度对养老服务顾问开展考核,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顾问由乡镇分管领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乡镇统一收集报县民政局。

6、人员退出机制。

(1)聘任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养老服务顾问相关职责的,予以解聘。

(2)因个人原因不愿担任养老服务顾问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并配合完成工作交接,乡镇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报送至区民政局。

(3)担任养老服务顾问期间连续三次无理由未参加相关业

务学习培训的,给予解聘。

(4)一个月内,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原因收到三次以上

投诉且情况严重的,予以解聘。

(5)获聘的未获得养老护理员证书或社工证的人员,在一年

内未获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解聘。

(6)一年内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7)其他不适合担任养老服务顾问岗位的,予以解聘。

(二)服务点建设与管理

1.统一标识。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需在醒目处置放或张贴统 一的“养老服务顾问”标识。所在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场所应在醒目位置使用指示牌、引导牌等进行指引,便于服务对象识别。

2.建章立制。制订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

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要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流程,做好服务现场

的安全管理,并做好服务记录,跟踪服务全过程。

(三)探索创新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顾问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养老服 务顾问等级序列,逐步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养老服务资源智能推 荐和精准匹配。同时探索建立“顾问小组” “顾问工作室”等, 对疑难杂症问题开展“集体会诊”,发挥核心成员的传帮带作用,提升服务效能。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顾问制度建设和政策指导;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工作推进、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负责养老服务顾问的选配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养老服务顾问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压实责任,落实到位。

(二)做好资金保障。县财政要统筹资源,给予每名养老服务顾问每月200元的补助,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兼职的除外,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直接转入个人社保卡金融帐户。可将资金补助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费,确保养老服务顾问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三)优化数字服务。依托“幸福颐养超市”“养老顾问” 模块功能,汇集各类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养老服务顾问业务 操作界面,并加强与“浙里康养”“智慧村社通”之间的信息互通,为养老服务顾问工作开展提供数字化支撑。各乡镇要指导、督促养老服务顾问和养老服务顾问服务点做好相关基础信息的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全面、真实、有效。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和村(社区)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利用黑板报、海报、宣传单、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养老服务顾问制度。组织开展激励表扬活动,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影响力,提高知晓度,切实增强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阳民政局        平阳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