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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卫生健康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促进我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更加科学、严谨、规范,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浙江省死亡医学证明签发系统的通知》(浙卫发函〔2024〕317 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启用浙江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专用章,共印制25枚,分别由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平阳县中医院、平阳县萧江镇中心卫生院、平阳县麻步镇中心卫生院、平阳县腾蛟镇中心卫生院、平阳县山门镇中心卫生院、平阳县顺溪镇中心卫生院、昆阳镇卫生院、平阳县鳌江镇卫生院、平阳县鳌江镇钱仓卫生院、平阳县鳌江镇梅溪卫生院、平阳县鳌江镇梅源卫生院、平阳县水头镇卫生院、平阳县水头镇鹤溪卫生院、平阳县水头镇南湖卫生院、水头镇朝阳卫生院、平阳县万全镇卫生院、平阳县海西镇卫生院、平阳县南雁镇卫生院、平阳县凤卧镇卫生院、平阳县怀溪镇卫生院、平阳县南麂镇卫生院、平阳县闹村乡卫生院、平阳县青街畲族乡卫生院等25个单位使用管理。 新版电子证照替代了原死亡证明二、三、四联,支持加盖电子签章,请各单位做好浙江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新版证照(详见附件2)的认可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身后一件事”“亲人零次跑”工作有效落实。 附件: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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