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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平阳县民办中小学(指义务教育阶段,下同)、幼儿园办学许可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经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我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 党的建设、依法办学、学校治理、财务资产管理、教育教学、师生权益等执行情况。 三、年检材料 1.《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自评表(详见附件1)。 2.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民政、市监平台模板下载),一式三份,报告书均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温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6.2023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详见附件4) 四、年检程序 1.年检通知(3月13日):县教育局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发起年检通知; 2.自查与准备材料(3月14日-4月30日):学校进行自查,登录省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提交年检电子材料。对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自查自评,整理准备台账资料。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于4月26日前将纸质材料交所在学区,学区将上述纸质材料和平阳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3)于4月30日前统一报送县教育局职业教育科,联系人:王大河;联系电话:0577-63881525。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3.实地评估(5月1日-5月31日)。民办中小学全部以现场查看方式进行实地评估;民办幼儿园以发展性评价和幼儿园规范办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抽查的形式进行。 4.结果评价(6月1日-6月30日)。根据年检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估结果,结合学校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估、公布结果。 五、年检要求 1.台账要求:年检台账资料时间跨度主要在2023年度1月至12月,提倡组建电子台账。若学校已经按一定体系组建台账,则不要求重新组建,只需按《平阳县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指标体系》要求列出相应台账目录作为索引即可。台账资料要求真实、有效、精练。 2.现场查看要求:主要环节有听取学校简要介绍、实地察看校容校貌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巡视课堂教学和学生活动、访谈学校班子成员和师生、查阅台账资料核对相关数据和工作记载等,各校要做好迎检准备。 六、年检结果与运用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⑵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⑶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⑷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⑸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⑺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⑻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⑼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⑾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⑿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⒀学校存在危房或消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⒁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⒂存在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县内外民办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各类培训活动; ⒃其他情况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2.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⑴参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要求,视达标情况评定年检结果。对照一般关注情形,未符合要求项目在5项以内的评定为“合格”,6~10项以内的评定为“基本合格”,超过10项的评定为“不合格”;对照重点关注情形,视情评定为“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整改未通过的评定为“不合格”。 ⑵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将核减其招生指标或责令其停止招生;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单位,按规定收回办学许可证。 附件:1.《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自评表 2.温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3.平阳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结果汇总表 4.2023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 平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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