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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4-139816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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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温政办函〔2022〕1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平阳县征收改造范围内需作认定处理的未登记建筑,不作为未经登记建筑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仅取得其中之一的建筑。

县认定办负责未经登记建筑的政策研究、核实认定、异议处置、部门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建立平阳县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县级专家库。

二、认定标准

(一)在土地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及温州市相关管理制度施行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建筑;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且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并延续至今的未经登记农村村民住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且现状对应部位实测面积未超出相关手续记载体量的部分,经核实后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筑;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土地使用权,且按照规定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经原规划管理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

4.因违法用地经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建筑。

(三)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超出许可期限的建筑,认定为临时许可建筑。

(四)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的认定,原则上以该建筑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影像结合历年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影像作为认定工作基准图的依据。经查证核实与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用地审批、建房许可、处罚补办等历史资料能更精准反映建房时限的,可结合历史资料综合分析判定。

三、用途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的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用途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其他佐证材料及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房屋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许可、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的公告,告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及时提供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具体承担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情况的调查工作。

(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证据,提出初步意见,以县政府名义逐户出具认定意见,意见不再另行送达。

(三)公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县政府以列表形式统一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未对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后续补偿相关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四)异议处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间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由县认定办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以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以核查公示结果为准。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县认定办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五)对情况特殊难以判定的,可以由县认定办牵头召集县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县级专家通过历史资料分析等方式研究并出具意见。

五、附则

(一)征收实施单位、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对搜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认定办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