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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4-140000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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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平阳县南麂镇兴岙村、马祖岙村、东方岙村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出台背景

平阳县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及到南麂镇兴岙村、马祖岙村、东方岙村。本次房屋征收适用于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待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推进南麂镇旅游产业发展,提升南麂知名度。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0〕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执行标准

(一)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3000元/m2。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搬迁费计算一次。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8%予以奖励;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

(五)房屋部分有实际经营并于2023年12月1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底层用房自然宽度乘以进深6米(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部分面积,以每平方500元计算经营损失补助。

四、适用的对象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实施主体: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南麂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建设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产权调换。

解读人:南麂镇城建办  程军

电话:0577-636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