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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县卫健局局长第6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3件,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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