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暂定名)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南麂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南麂镇国际休闲旅游岛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件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权属证件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四、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或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二)未登记的下列被征收住宅房屋,由南麂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依法不予补偿。 2.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依法不予补偿。 3.征收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清障补助。 4.2007年1月1日后建造但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按规定领取货币补偿款后,不再享有产权调换及市场化安置的权利。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执行。 (二)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构成。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结合房屋重置成新确定。安置房屋价值金额按照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乘以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确定。 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屋市场基准价扣减房屋综合成本价评估测算,标准为3000元/m2。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或者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三)其他被征收人按就近的建筑面积选择套型后,经南麂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多余的应安置面积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因安置房套型原因需增购的,每间合法房屋享有一次增购权利,增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0m2。 八、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搬迁费计算一次。 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评估机构要以自然间为单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或租赁关系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自行处理抵押权或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其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已作补偿的室内装饰物品等的处分权、拆除责任均属于征收实施单位。 十一、奖励与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8%予以奖励;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合法建筑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 (二)房屋部分有实际经营并于《补偿方案》公布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底层用房自然宽度乘以进深6米(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部分面积,以每平方500元计算经营损失补助。 十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22〕29号)执行。征收非工业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执行。 十三、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迁改方案编制施工预算,迁移工程完成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支付。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管线迁移用地补偿,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执行。新建的公共设施或者各类管线由原所有人自行建设。 十四、本方案由南麂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m2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70%。
附件2
装饰装修补偿参考标准
注: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本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4.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征收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