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决定书文号:温环平责改〔2024〕30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鸿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4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鸿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4吨燃生物质锅炉(4t/h)生物质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为燃料,以燃煤为燃料,相关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及双碱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委托温州普罗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监测。2024年6月6日,我局收到温州普罗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普罗赛斯检字第2024H06014号),报告显示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折算浓度)374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特别限值要求2.49倍,造成环境污染。温州鸿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责令改正内容:温州鸿泰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后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责令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作出责令改正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责令改正的日期:2024年6月7日。 |
|